,有不少人在后面留言,生气的有,看热闹的也有,。

屯哥从反思的角度,也来说下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消防部门是不是消防执法的专业部门?

从《消防法》来看,上面这个结论大体是对的。消防法主要赋予了三个部门来执法,一个是消防,一个是住建,一个是市场监管(此外公安派出所也有些消防执法内容)。

也就是说,除了极个别情形之外,消防部门有权力对所有社会单位(工地,较大的个体户)甚至包括居民个人 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 。

执法监管的意思,主要是指消防行政审批、消防执法检查、消防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这些全是法定的,其他部门没有这些权力,所以他们不能代替消防部门执法(除非授权执法或委托执法)。

二、省以下消防部门有没有综合监管职能?

给予一个部门权力的,一是法律,二是三定方案(有时候三定方案在前,法律修订在后,这也是我们的特色)。

那当然法律是没有给消防部门综合监管职能的,但三定方案给了国家消防救援局综合监管职能,要明确的是,三定方案并没有给省级以下消防部门综合监管职能。

有人说,这个职能既然给了国家消防救援局,那就等于给了省级以下消防救援部门。这个说法应该是不能逻辑自洽的,如果按这个逻辑,那给国家局的职能很多,省以下消防部门都能有吗?

三、省以下消防部门怎么安排工作给其他部门?

这是个假的命题,从政府的组织管理角度来说,消防部门没有这样的权力。但各个部门甚至是乡镇街道层级的政府确实接到了部分消防部门安排的任务,还有指标、考核等。

那么这些事情是怎么安排下去的呢?要么是上级政府发文件了,这事就是正常的,是政府安排的不是消防安排的;要么是消防安全委员会发文件了,这个就不一定合规了,作为临时机构不能对下随便发文并且安排任务,非法定的临时机构应该取消。

那篇文章批评的现象,确实部分存在,这也是各种复杂因素造成的。

综合监管到底是怎么个定义,怎么个监管法,这些在不少地方还是糊里糊涂的,好像用消委会发文调度就是综合监管,那应该不是这么回事吧。

四、消防监管要做到什么程度?

国家给消防的政策,就是使用现有力量进行消防行政审批和消防检查(抽查)和行政处罚,这个当然不是要求消防部门检查全部单位,所以,从依法办事的角度来讲,消防每年按规定抽查个几万家(总队级),就可以了。

现在消防监管的焦虑主要来源于事后追责或想主动作为,怕检查少了出事不好交代,或者没让领导看到我们的努力。

但其实就是你检查得足够多,也未必就不出事,不受责任追究。另外,检查多、处罚多就是成绩的政绩观,也需要适当改变,从最终目标来看,科学(性价比高等)做事情且能够减少起火成灾风险才是真正的政绩。

在上述这两种内因的驱使下,消防部门有想多检查,有想多发动其他部门一起检查的动机和具体行动。

当然,责任追究过度或不科学,是另外要讨论的事情。

屯哥最后想说的是,那个批评消防部门的人,他说的话也有一定道理。我们也要进一步思考,首先把我们消防部门应该干什么确定好,再来研究具体的干法。

我们不怕批评,怕的是不思考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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