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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要求任何个人和实体,都不得执行美国财政部对中国企业实施的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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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令要求:任何个人和实体,都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这是中国自2021年1月9日发布并施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阻断办法)以来,第一次启用该规则并发布实际的禁令。

2025年以来,美国对所谓伊朗石油交易的制裁呈现系统性升级态势。仅在2026年4月这短短一个月内,美国商务部就发布了5次涉伊制裁,其中有3次涉及中国企业,涉及 33 家中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多家中国炼油企业及多家中国航运公司、船舶被列入SDN清单。

《阻断办法》第二条界定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简单来讲,《阻断办法》将阻断美国制裁举措及其对中国正常经贸秩序的恶意干扰

在现实场景中,美国制裁的干扰屡见不鲜。比如,任何国家的企业都可与伊朗、俄罗斯、古巴以及其他第三国企业开展正常的贸易往来。然而,美国却蛮横地抛出各种“禁令”,“若你继续开展此类业务,我将对你实施制裁”。

再如,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但因畏惧美国制裁,单方面违反合同,停止供货、付款、运输、保险以及结算等一系列业务操作,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与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

《阻断办法》第九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事人(包括第三国企业在中国的子公司/分支机构)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即遵守美国制裁),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受害者遭受损失的,中国受害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当事人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阻断办法》出台的直接背景是,美国政府越来越多地使用"次级制裁"干涉国际经济活动,尤其损害了中国企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美国的“次级制裁”(亦称二级制裁),与初级制裁(一级制裁)不同,初级制裁禁止美国企业与个人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限制对象是美国本国国民;而次级制裁则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任何第三国的企业与个人,要求所有外国企业不得和被制裁国家和地区的实体开展经贸往来。

2020年是美国对华制裁措施急剧升级的一年,这一时期的事件直接促成了中国加速推进阻断立法。

"阻断法"在国际上并非中国独创。早在1996年,欧盟就颁布了第2271/96号条例(即欧盟《阻断法令》)(Blocking Statute),以反制美国对古巴、伊朗和利比亚的单边制裁。

2018年5月,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退出伊核协议并决定重启针对伊朗的制裁后,欧盟随即在当年对《阻断法令》进行了最新修订,禁止欧盟企业遵从美国制裁条款,允许它们在法庭上获得因此类惩罚所蒙受损失的补偿,实质上是宣布美国的域外制裁在欧盟境内无效。

这一做法为中国等其他受美国单边制裁影响的经济体提供了立法参照。

加拿大、俄罗斯、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已先后进行阻断立法,对本国主体因制裁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拒绝承认某些特定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