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消息,随着犯罪技术迭代更新,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手段更趋智能化、隐蔽化,部分政企、平台对信息数据管理不善,敏感个人信息遭窃取、泄露、贩卖,甚至催生“职业窃密人”。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精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开盒”等违法犯罪,形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黑灰产业链,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件是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的,一件涉案的是医院,另一件是铁路系统;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官方学籍学历数据查询平台被入侵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案例:外包公司人员非法窃取医院患者信息287万多条 主犯获刑五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0年间,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负责为某医院开发、维护网上挂号系统,被告人何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何某某暗中收集从后台非法获取的该医院挂号用户相关个人信息,并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熊某、罗某某将所获取的信息数据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2021年初,熊某又安排人员在为该医院开发的软件上安装接口,自动将挂号用户个人信息导入公司自建数据库。案发后,在公司服务器、自建数据库及何某某家中设备内均提取到包含有挂号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去重后合计2878070条。
【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单位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案例:铁路系统“内鬼”出卖个人信息获刑 并被判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通过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包括有无搭乘高铁出行、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陈某某未在岗期间,以每条5元至10元不等的查询费通过其同事被告人曾某等人代为查询相关信息。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部分被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用于有偿查询演艺人员等的行程信息。截至2021年9月,陈某某违法所得共计约19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四千元不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责令陈某某等人分别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二十万元至一万余元不等,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侵入官方学籍学历查询平台倒卖个人信息 主犯获刑三年八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接受客户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学历信息的委托,由被告人李某某查找对应的身份证头像制作假身份证图片,黄某某和被告人高某租用手机号接收短信验证码注册“学信网”账号,黄某某使用上述虚假身份证图片,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学信网”注册验证,下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出售牟利。截至案发,黄某某等人违法所得约为30万元至6000元不等。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责令黄某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注销侵权使用的通信软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三十万元至六千元不等。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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