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监局2026年4月27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6〕130号),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全资子公司)因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三名时任高管张玉良、张蕴、王晓东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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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基本情况

时间:2026年4月27日

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

涉及主体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券代码:175524.SH/H21绿地1、175525.SH/H21绿地2发行人)

监管措施: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三名时任高管出具警示函

二、具体违规事项

经上海证监局调查,绿地控股集团作为公司债券"H21绿地1"、"H21绿地2"的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以下三项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的违规行为:

1. 债务逾期未披露

2024年7月至12月: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101.02亿元

2025年全年: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97.95亿元

2026年至3月11日:发生债务逾期,累计未偿余额25.45亿元

累计总额:超过224亿元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2. 失信被执行人未披露

2025年3月: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3. 重大亏损未披露

2024年度:公司净利润为-196.35亿元

亏损比例:亏损金额达到合并报表上年末净资产的13.94%

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三、涉及高管及责任认定

三名被出具警示函的高管

张玉良- 时任董事长

张蕴- 时任财务负责人

王晓东- 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责任认定:上海证监局认定,张玉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晓东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蕴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监管依据及违规性质

法律依据

债务逾期违规: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4.4.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违规: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4.5.13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重大亏损违规: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4.2.4条第六项规定,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规定

高管责任依据

三名高管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五、历史违规记录

这并非绿地控股高管首次收到警示函。2025年4月,同样因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上海证监局对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玉良、张蕴、王晓东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5年违规事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累计金额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且在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完整披露相关诉讼事项。

六、公司回应及影响

公司公告

绿地控股集团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债务状况

根据绿地控股集团2026年4月17日公告,自2026年3月11日至今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新增债务逾期金额为8.72亿元,截至公告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逾期债务总金额为256.67亿元。

七、市场背景与行业影响

房地产行业环境

此次事件发生在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期,绿地控股作为曾经的"世界500强"企业,连续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反映了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债务压力下的合规管理薄弱问题。

监管趋势

上海证监局连续两年对同一公司、同一批高管采取监管措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持续关注和严格监管态度。

八、总结

绿地控股集团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违规性质严重:涉及债务逾期、失信被执行、重大亏损三项重大事项未披露

违规金额巨大:累计未披露债务逾期超224亿元,2024年亏损196.35亿元

高管责任明确: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均被追责

历史违规重复:连续两年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处罚

行业代表性:反映了房地产企业在行业调整期面临的合规挑战

此次监管措施不仅是对绿地控股集团的警示,也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