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的车辆,到底是车主本人驾驶,还是由他人“顶包”?

这是湖南长沙一起保险诈骗案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被他人“顶包”,两人合谋骗取保险公司赔付款7万余元,遂对两名被告人以保险诈骗罪判刑。此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近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保险公司报案,认为肇事车驾驶员系“顶包”

引发这起保险诈骗案的,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2023年5月10日15时许,长沙市车站南路发生车辆追尾事故。事发时,肇事车上有二人——车主李某及其朋友谭某。事发后,交警以及保险公司安排的人员赶到现场。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发时驾驶肇事车辆的人是谭某。后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分两笔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共计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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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交通事故的事发现场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在支付第二笔维修费用之前,保险公司曾向警方报案,称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是车主李某,谭某是为其“顶包”,两人涉嫌骗取保险资金。

如果驾驶肇事车辆的人是李某——当时他的驾照证已注销,不具有驾驶资质,那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警方并未立案。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德雅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李某、谭某存在保险诈骗行为。

事发一年后的2024年6月,保险公司再次报案。此案经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后,移送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

此后,李某、谭某被警方抓获。此案侦查终结后,移送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起诉书显示,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10日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李某因其驾驶证处于注销状态,遂让坐在车辆副驾驶位置的谭某顶替其驾驶员身份。交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谭某谎称自己是驾驶员。此后,保险公司理赔7.4万余元,用于两台车辆的维修。

2024年11月,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

这起保险诈骗案,由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进行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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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书(部分)

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2024年12月、2025年1月先后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谭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名被告人均辩称,案发时是由谭某开车,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在侦查阶段曾作出的有罪供述系被“诱供”。两人的辩护人亦作无罪辩护。

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长沙菁华源小区的监控视频截图。该图显示,在案发当天下午的事故发生前,肇事越野车驶出小区(前往事发地),当时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是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谭某),以此证明驾车的是李某。

对于上述视频截图,辩方认为系保险公司委托的调查员在事发一个月后调取,而小区物业证明其监控视频只保存15天,因此该视频截图存在后期修改剪辑的可能。

视频截图中的菁华源小区,距事故发生地约2.8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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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监控视频截图

到底谁是事发时的驾驶员?李某、谭某归案后的供述内容多次改变。两人起初称是谭某驾驶,后来称是车主李某驾驶,最后供称:事故发生时由谭某驾驶——从小区驶出时是由李某开车,但驶出小区拐弯后换由谭某驾驶,直至事发地。

一审法院认为,经查看审讯视频,讯问人员虽然提到“争取取保候审”“可以从轻”等内容,但并非诱供行为;而两名被告人对于改变有罪供述,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至于小区监控视频截图,一审法院认为确实存在取证程序不规范的情形,但无证据证明其内容经过人为修改剪辑,故采纳其作为证据。

2025年2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为驾驶证被注销的李某,其与谭某合谋谎称谭为驾驶员,骗取保险金额且数额较大,李某、谭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分别对二人判刑八个月、七个月,处以罚金并责令退赔保险公司损失。

一审宣判后,李某、谭某均提出上诉。此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26年4月30日,上诉人家属从法院拿到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长沙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中,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长沙市雨花区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