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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七期(20260512期)裁判评议工作。最终,裁判委员会认定北京国安曹永竞红牌判罚无误,浙江队吴伟进球应为有效,青岛西海岸点球为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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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一:中超联赛第10轮,北京国安VS大连英博海发。比赛第44分钟,北京国安37号队员踩踏到大连英博海发4号队员腿部。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北京国安37号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37号动作是正常跑动中无法避免的接触,不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考虑到北京国安37号踩踏对方的部位、力度、直腿等因素,而

且踩踏前可以观察到对方队员铲球情况,并非完全无可避免。该犯规构成严重犯规。裁判员判北京国安37号严重犯规并出示红牌罚令出场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视频:判例1)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西海岸VS武汉三镇。比赛第86分钟,武汉三镇10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对方守门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判青岛西海岸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罚球点球的决定。青岛西海岸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双方身体接触发生前,武汉三镇10号身体已开始向前自然倒地,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武汉三镇10号在接触对方守门员之前,脚部已经离地,身体向前倾倒,随后与对方守门员的接触并非其倒地主要原因。在其倒地前青岛西海岸防守队员在其身后对其进行的手臂接触也属于可以接受的程度,没有明显推击犯规。青岛西海岸守门员对身体动作有所控制和试图规避冲撞,无附加犯规动作。此判例守方不犯规,VAR介入正确。裁判员维持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视频:判例2)

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1轮,青岛海牛VS大连英博海发。比赛第45+8分钟,在青岛海牛罚球区内,助理裁判员示意大连英博海发进攻中越位,裁判员停止比赛判越位犯规,之后大连英博海发22号队员射门,双方队员随后出现冲突并有肢体接触,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与大连英博海发22号有接触,后者倒地;随后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手部接触大连英博海发38号队员。裁判员未向双方队员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8号守门员故意撞倒本方22号,构成暴力行为,应红牌罚令出场;随后其又用手部锁喉推搡本方38号,再次构成暴力行为,也符合罚令出场条件。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在比赛停止后,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与大连英博海发22号的身体接触,以及手部与大连英博海发38号的接触,均未达到暴力行为程度。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但应因非体育行为出示黄牌警告青岛海牛28号守门员。其次,评议组一致认为:之前大连英博海发队员未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越位判断错误,裁判员判大连英博海发越位犯规的决定错误。(视频:判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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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四:中超联赛第11轮,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73分钟,浙江俱乐部绿城14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裁判员改判进球前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队员手球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本方36号不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为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跳起争抢球,下落过程中,手臂处于此时的合理位置,球经对方队员近距离接触变线后接触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手臂,随后浙江俱乐部绿城另一名队员(14号)进球,因此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不构成手球犯规,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改判浙江俱乐部绿城36号手球犯规和进球无效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视频:判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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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五:中超联赛第11轮,浙江俱乐部绿城VS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6分钟,天津津门虎进攻中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与天津津门虎9号队员发生接触。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向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示黄牌。

浙江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该接触为双方自然惯性产生,本方守门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出击争抢球,但并未触到球,冲撞正常跑位的天津津门虎9号并致其倒地,构成犯规。裁判员判浙江俱乐部绿城1号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最终决定正确,VAR介入正确。(视频:判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