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出生的柴某某,案发前系某某医院博士后研究人员。2018年至2023年在福建医科大学某临床医学院攻读外科学硕博研究生期间,通过虚开发票、伪造签名等方式,套取了1426万元的科研经费。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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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显示,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柴某某在福建医科大学某某临床医学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攻读外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外科学博士研究生,作为其导师科研团队队员,参与导师团队相关科研工作,并作为经办人员协助导师团队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等业务。

其间,被告人柴某某在没有开展真实科研实验的情况下,通过陈某禹、魏某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购买科研课题试剂耗材发票,冒签某某医院医生丘某煌、胡某南、周某、卢某、李某桢等人姓名,将相关材料提交某某医院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以此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某某医院将报销的科研试剂费用转入开票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禹、魏某峰实际控制的福州智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康恒实验器材经营部等公司银行账户,开票公司扣除与被告人柴某某约定的手续费(票面金额10%)后再将剩余资金转入被告人柴某某指定的田某月等人银行账户,后由被告人柴某某支配、使用。经统计,被告人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达1426.8289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向某某医院退出款项524.331081万元。直至2024年9月18日,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科研经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柴某某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某某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案发期间系在校生,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某以虚开发票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其诈骗行为已既遂,其对诈骗资金的事后处置行为不影响其犯罪行为及犯罪金额的认定。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柴某某进行了上诉。其对原判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科研经费,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对诈骗的金额、被认定多次诈骗、量刑等存在异议,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已基于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期间系在校学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所具备的各量刑情节并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对其作出的量刑处罚适当。柴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黄河(记者 郑旭)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