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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北海市纪委监委消息,当地通过多渠道收集医务人员的收入数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讲课费等,再运用大数据将某医生的收入与同科室、同职称医生的平均收入进行对比,然后锁定。

结果发现,多名医务人员收入情况异常。

专案组从多名医生和药代身上打开突破口,立案34件,依法留置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陈某、副院长莫某及合浦县人民医院黄某等人。

医疗反腐,特别是今年五月之后3万入刑,很多医生都有一个隐隐担心。

担心什么呢?

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

从法理角度看,医生群体并不是怀疑执法机关的动机,而是担心规则覆盖范围过宽后,自由裁量空间被动扩大,不同案件之间,就可能出现较大的解释差异。刑名不具,则为不可测。

其实,多虑了。

早就说过,即便3万入刑线一样划定,但哪怕是医生与科主任,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因为医生,是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科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决定你是什么身份定性的,不是医院性质,不是编制,甚至不是职称,而是你作为医务人员在收回扣时,行使的是什么性质的职权。

是属于“从事公务”,还是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技术性、业务性工作”。

科主任利用职权决定进不进这个药到科室,这是利用职权。

医生利用处方权开这个药,这是利用职务便利。

表面看,科主任和医生两个人,都收了钱,都跟药品耗材购销有关,行为高度相似。

但定罪逻辑,全然不同。

因为普通医生没有采购建议权、没有品牌推荐权、没有行政管理权。他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在诊疗中选择使用某家企业的药品或耗材。这本质上是在行使处方权、诊疗判断权。而处方权属于技术性、业务性职务,不属于“从事公务”。

也正是基于此,2026年5月1日,“两高”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8 条后半条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这句“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也就意味着在具体量刑时,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医生,可以主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争取较受贿罪更轻的量刑结果。

因而,在具体案件辩护时,可明确主张两类犯罪社会危害性不等同,不能简单按数额对标重判。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小医生如果已退赃、就应优先主张从轻、减轻,甚至不予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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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想说的是,我个人认为,医疗反腐,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制度,而不仅仅是个体。特别是普通的一线小医生。

医疗领域的问题,从来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它涉及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医院绩效制度、医保支付体系、药企营销模式以及医生薪酬结构等多个层面。

如果这些结构性问题长期存在,那么单纯依靠刑法治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反腐当然重要。但反腐的最终目标,不应只是惩罚个体,而应推动制度优化。

一个成熟的治理体系,不仅能够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更能够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制度土壤。

只有当医生能够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获得与其劳动价值相匹配的回报,当行业规则足够清晰、边界足够明确、执法足够统一时,医疗生态才可能真正走向良性循环。

医客说

说实话,我们不怀疑反腐的决心,也不想为谁开脱。但作为一名普通医生,我确实有个隐忧: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

刑法修正案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门槛从6万降到了3万,这和公职人员的标准拉平了。可问题是,我们的“处方权”和院长的“采购权”,性质真的完全一样吗?法律上说,我们是“业务便利”,不是“从事公务”,这没错。但在实际办案中,面对同样的3万块钱,我们是按“非国家工作人员”轻判,还是不知不觉就按“公职人员”的标准来顶格处理?两高的解释里那句“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弹性太大了。弹性大了,就是“不可测”。

我们不怕规矩立得严,就怕规矩立得宽,却执行得窄。怕的是,明明是同样的案情,今天查这个人,明天放那个人;怕的是,大数据锁定的那一刻,你没有辩解的空间,只有“配合”的余地。

医疗反腐,抓院长、抓主任,我们举双手赞成,那是清理门户。但对于千千万万个像我这样的一线小医生,仅仅靠“严刑峻法”真的能解决问题吗?

如果不改医疗服务定价,不改医生薪酬体系,不让阳光收入真正匹配我们的劳动价值,那回扣的土壤就还在。今天用大数据抓了3万的,明天换个马甲,讲课费、咨询费照样会冒出来。因为人的生存逻辑和职业尊严,总得有个着落。

我们期待的反腐,最终不是为了把医生都送进去,而是为了让我们能挺直腰杆说:我的每一分收入,都来自我的技术和付出,而不是来自药片里的灰色提成。

什么时候,医生的收入结构透明了,执法的标准统一了,我们心里的石头,才算真正落地。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老叶说医,作者叶正松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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