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2024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某中学语文教师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禁止其终身从事教师职业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个没有使用暴力的案件,为什么定了更重的强奸罪?为什么判了十一年?为什么还要终身禁业?
我们首先来回顾一下案情。
被害人陈某某于2007年12月出生,从小智力残疾,父亲去世、母亲失踪,由奶奶和姑姑先后抚养。2020年9月,她进入涪陵某中学读初中。
杜某是该校在职教师,2022年9月起担任陈某某所在班的语文老师。
2023年6月和8月,杜某在自己家中,先后四次与当时年仅15岁的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8月,陈某某的姑姑发现杜某与陈某某通话时说下流话,追问之下得知真相,随即报案。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法院最终判决:杜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一年,终身禁止从事教师职业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杜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定罪角度,为什么是强奸罪?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杜某确实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双方看起来是自愿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老师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情节恶劣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本案最终定的是更重的强奸罪,区别在于:是否真正违背了妇女意志。
违背意志不一定是暴力反抗。如果被害人因智力障碍、精神疾病无法理解“性”的性质和后果,她的同意在法律上不成立。
本案中,陈某某经鉴定属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她不理解性行为意味着什么,也不懂得如何拒绝。杜某作为老师,对此心知肚明,却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这实质上违背了陈某某的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
从量刑上,为什么判了十一年?
强奸罪一般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存在情节恶劣时,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杜某是陈某某的语文老师,对被害人负有特殊职责,且先后四次实施强奸,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最后,为什么还要终身禁业?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自愿不等于有效同意。智力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法律会给予特殊保护。利用特殊职责地位侵害未成年人,法律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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