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唐某某发消息说他在三方律师的见证下,已经把医院里存放的体外胚胎销毁了,他没有提到具体怎么做的,也没说是在哪里、有谁在场,只强调是三方律师看着办的,这件事听起来挺正式的,但仔细想想有点问题,朱女士作为他的妻子正在打官司,她根本不知道这事,还说完全没有授权、也没有收到通知。
朱女士发现丈夫唐某某与另一女子伪造结婚证,在生殖中心私自保存胚胎,她因身患癌症且身体状况不佳,向医院申请销毁胚胎但未获批准,于是提起诉讼,法院尚未判决,唐某某却提前行动,8月3日他抱怨称网络舆论导致电话被打爆、生意受影响,但骚扰不能成为处理他人生物材料的正当理由。
核心问题在于,这个三方律师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如果真是男方、第三者以及医院三方的律师,那朱女士作为胚胎法律上的共有人,根本没有参与到这件事里,要是这所谓的“三方”其实是唐某某自己聘请的不同律师轮流出面,那么这种见证就变成自说自话,完全不能算数,更让人疑惑的是,假如其中一位律师是朱女士委托的,为什么她会表示自己毫不知情,必须要有委托书、签字记录这些材料才能说得通,根据现行规定,体外胚胎不能当作普通物品处理,处置时必须取得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并且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光靠口头声明根本行不通。
医院那边更让人想不通,他们在8月5日晚上说,没有接到正式通知,也没看到销毁记录,还在继续核实情况,医院是负责保管胚胎的部门,这种重要操作按理应该登记清楚,不少大医院已经建立双人核对、家属签字、公证存档的手续,如果这家医院没有这些流程,那就是管理没跟上,胚胎不是普通物品,不能随便接收和处置。
网上很多人批评唐某某,也有人觉得他被人骚扰很可怜,但说实话,电话被打爆属于违法行为,该报警就报警,这不能成为他绕过法律程序的借口,公众真正应该关心的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那些生物材料,为什么只凭一个人说销毁就销毁了,没人查看过程,也没人留下凭证,这种所谓的销毁到底算不算数。
回顾过往类似案例,2021年广东某案中法院指出胚胎并非普通物品,涉及伦理考量,需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2024年杭州判决显示,男方擅自转移胚胎,侵犯女方生育知情权。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胚胎形成于婚内出轨期间,储存协议上列有第三者姓名,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法同居者是否有权参与胚胎处置,从而留下模糊空间。
目前诉讼仍在进行,朱女士没有撤回起诉,也没有承认胚胎被销毁的事实,胚胎是否被毁其实并不影响案件的核心问题,即唐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与他人保存胚胎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朱女士人格权和生育权的侵害,说到底,公众等待的不是口头声明,而是三个关键证据:第三方律师的具体身份信息、医院方面的相关记录以及销毁过程的凭证材料,如果拿不出这些实质内容,再响亮的表态也只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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