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焦点讯(文/吴森)今年7月,家住咸阳的马先生在当地购买了一辆崭新的比亚迪牌新能源轿车,车辆用于日常通勤家用。
7月17日,马先生给车辆买了商业险。
8月2日,马先生驾车前往西安办事,想着也是顺路,且不赶时间,便通过某网约车平台完成了7单网约车订单。当天大概下午6点,马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看到,经调查核实,马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时,我并未在网约车平台接单,只是行驶在正常回家的路上。”马先生说,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现场核查过程中,查询到他当天有网约车接单记录,并通过车辆记录仪查询到了乘客上下车的记录,随后现场明确告知此情况保险将不予理赔。
8月3日,该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一份《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其“经慎重审核后本公司决定对本案件商业险作拒赔处理”,拒赔理由为:根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的意思是,我当天网约车有接单记录,意味着我改变了车辆的实际用途,所以保险不理赔。”马先生说。
因有网约车接单记录,而在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很多。
7月份,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私家车跑了900个网约车订单,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5月份,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私家车主从事网约车营运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
自2024年9月1日至事故发生日(2025年1月1日)期间,卢某在多个快车平台月均接单高达815次,每单均完成结算并获得报酬。而本次事故恰恰发生在一笔网约车订单的送客途中。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116834.06元;卢某自行赔偿吴某1022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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