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龙翔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龙翔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龙翔贪污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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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画面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25年3月,被告人龙翔利用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1亿余元。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龙翔担任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期间,与他人共谋,骗取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2009年1月至2016年6月,龙翔担任南京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期间,在负责处置相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过程中,徇私情私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包庇他人不被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龙翔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相关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额人民币1005万余元,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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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内幕交易罪。龙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贪污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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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审判的法官

据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龙翔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龙翔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9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龙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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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翔讲话画面

经查,龙翔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贪图享乐,玩物丧志;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侵吞公共财物;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权妄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龙翔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龙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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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截图

延伸阅读

一个地方干部30年不间断地敛财 日均受贿近20万元

一个地方中层干部,30年不间断地敛财,数字能有多惊人?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的受贿数额公之于众:22.14亿余元。

折算下来,从1993年至2023年,杨有林平均每天受贿近20万元。

这是近年来公开案件中,涉案金额最高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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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林庭审现场 图源:人民日报

而22.14亿,仅是杨有林受贿一项所得。

还不包括其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行贿2500万元、挪用1500万元、违规退返土地出让金2300万元、洗钱100万元。

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杨有林因犯受贿、贪污、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洗钱六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即便杨有林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

凭一己之力,“集齐”《刑法》中与职务犯罪相关六项罪名,实为罕见。其犯罪手段之多样、涉案领域之广泛,已经不是一个“贪”字可以概括,杨有林将公权力私有化、制度规则工具化,彻底背弃了初心使命。

然而,与人们印象中位高权重的“大老虎”不同,这位“巨贪”并不算高官。

法院宣判信息显示,杨有林深耕地方开发区、建设系统,历任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建设局局长、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等十余个职务。

作为城市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开发区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廉政风险隐患高。杨有林把控着地方开发建设核心环节,级别不高,但权力不小。他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长期、持续的贪腐,必然捆绑着关联人员和不法商人,构成权力与资本非法交换的网络。有媒体评论杨有林案:“他们把持一方,严重破坏了市场规则和法治秩序,企业或个人不得不遵循他们的‘潜规则’,他们贪腐的是钱,改变的却是规则,一方市场不得不看他们的脸色。市场交易不能不萎缩或扭曲。”

权力搅买卖,伤害的是一方经济,而且不是一次性的伤害。

从1993年第一次伸手,到2023年案发被查,杨有林的贪腐行为横跨整整30年,几乎贯穿他的职业生涯。

杨有林并非没有进入过公众视野。

早在2009年,杨有林就被坊间称为江宁区“第一号人物”,并质疑其侵吞惊人数额的国有资产。

举报材料指称,杨有林通过开发区副主任兼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将开发区的各类工程施工业务,发包给实际由他直接掌控的江宇集团,将政府的巨额投资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举报人后因挪用资金犯罪被批捕。

此后多年,杨有林继续作案,直到此次案发。这既是有目共睹的反腐成效,也显示出基层重点领域监督的必要性。

近年来,类似“小官巨贪”的案例不少。

2016年,曾任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因受贿3.06亿余元,被黑龙江省林区中院一审判处死缓,并处终身监禁。

相关警示专题片披露,于铁义最大的爱好是召集供应商陪他玩斗地主,只要他想玩,供应商们无论在广州还是在甘肃,不管是坐飞机还是赶火车,都必须随叫随到。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1年间,于铁义为20余家供货商提供增加订单、提高采购价格等帮助,以代理费、咨询费、购车款、入股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

今年1月,央视也披露了一起“小官巨贪”,指向某事业单位的出纳覃某(化名)。6年间,覃某通过349笔“专业”操作,把单位资金当成“个人取款机”,侵吞公款4289万元,平均每天提款近2万元。

还有前段时间引发热议的,辽宁某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王某某案,更是彻底打破“位轻权微、贪腐有限”的固有认知。

作为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王某某仅有接件、转办等“微权力”。却靠着“送钱则一路绿灯、不送则故意刁难”的寻租方式,8年间收取好处费1614万元。

这些案例,勾勒出“小官巨贪”的共同特征:

级别不高,但岗位很关键。杨有林把控地方开发建设,于铁义掌控物资采购,覃某管钱,王某某接访——权力不大,“含金量”却不低。

手法隐蔽,常以“专业操作”掩盖权钱交易本质。代理费、咨询费、投资入股等,名目各异的“合法外衣”之下,腐败行为隐形变异。

持续时间长,金额积少成多。杨有林30年、于铁义6年、覃某6年、王某某8年……

相较于“大老虎”,“小官”近在眼前,往往更直接地触碰百姓的日常生活与市场运行。当职权被滥用,损失的是公共利益,扭曲的是市场规则,啃蚀的正是老百姓对社会公平的期待。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杨有林等案子再次警示,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才能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