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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老叶说医
8月4日,苦命之人谭秦东医生发文,为韩杰医生案,振臂发声。
8月5日,邓利强谈了几点个人看法:
他谈了两点。
一是,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严重不负责任”包括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或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以及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但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并不意味着当然构成犯罪。刑法具有谦抑性。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和一般诊疗过错,应当通过民事、行政等途径处理。
刑事责任的认定,还要审查是否医生相关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诊疗处置即使存在不足,但并不是“严重不负责任”,就不能仅因发生不良后果推定医务人员构成犯罪。
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法律应当为正常诊疗保留合理的容错空间。对已经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处置处于专业认知合理范围内的行为,应当与严重失职情形相区分。至于具体案件达到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责任标准,仍需结合诊疗规范、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实际处置和因果关系分别而定。
二是,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不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首诊医师”身份,而是其在承担诊疗职责期间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违反基本规范,以及相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能把医疗管理中的首诊负责制,直接等同于刑事上的无限责任。
首诊责任的核心是防止推诿、保证连续救治,并不意味着首诊医师对后续所有诊疗行为当然承担责任。
基层医院就是这个条件,要说有错,整个医院流程全是错。不过推个人出来背锅而已。
为什么是他背锅?
因为家属只会记得那个付出最多努力去救助孩子的医生,而查房的上级,没找到的值班医生,会诊的外科医生只要防御性医疗,什么都不做,就不粘锅。
很讽刺,一个孩子没救回来,没人责怪冷眼旁观的人,却去苛责那个去抢救的人流程规不规范,有没有疏漏。
8月6日,韩杰医生接受了“健闻咨询”的采访。
内容很长,截取几个重要信息点整理一下。
第一个就是,法院判他“漏诊”,他不认“漏诊”。
因为他初诊时确实没检查孩子的腹股沟,但查房时已经补上了。如果是一接手就有,那上级医师在查房的时候,也没发现有腹股沟疝气,更别说嵌顿了。当时肯定没有疝气,更不可能有嵌顿。嵌顿疝、腹股沟斜疝是肉眼可见的鼓包,不可能漏诊的。如果有,我们肯定要转外科手术治疗,不可能留在儿科保守治疗。
并且疝气不可能一开始就嵌顿,而且它还有可能回纳,回纳的时候也发现不了。但到疝气什么时候出现的,什么时候嵌顿的,没有尸检支持,谁也不知道。
韩医生说,上级查房肯定要全面查体,评估患儿状态。如果他知道患儿有肠梗阻,肯定进行了全面查体,排除了需要立即请求外科会诊的危急情况,才可能继续留在儿科保守观察治疗。
一审时,上级医师,也就是儿科科主任到庭作证,他没有否认。直到二审时,才看到他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否认了这一切。却在法庭上说,作为科主任,他只是随科配合查房。
韩医生还否认了关于会诊,患方家属提到的给罗主任5000元现金会诊费一事。根本就没有这一事情。
韩医生认为,是医院不作为,大家把不属于他的责任全部推给了他,让他寒心。原来大家关系都还好,谁能想到出事以后,会是这样。
因为他被捕后,医院就第一时间把他开除了,撇清了关系。并且,他的代理律师曾多次到医院调取病历,无人配合。最终还是他父亲到医院,才把这份病历送到到律师手上的。他觉得即便有错,但也不至于到刑事犯罪这一步。
说实话,如果韩医生所说属实,这样也要坐牢,也太屈了一点。
如果严格按照医疗事故罪的定义来,按他说的,就不一定会定为医疗事故罪。
综合目前的信息来看,把他送进监狱的,是律师……出具意见的不是律所,是咨询公司,是医学法医界大佬组成的,主要负责人是律师。
不知道这样操作,能给律师本人带来多大利益。他们有没有考虑此案一出,对整个医疗环境,会造成何种影响。
韩医生所在的医疗主体,是一个2003年成立的非公股份制医院,二级医疗机构,韩医生已尽到了相关注意义务,并已完成他的首诊任务。
韩医生遇到了一个没有担当的医院和科主任,但又有多少医院会为了我们下面的小医生而担当了?出了事情第一个就是把我们推出去息事宁人,看了韩医生说出的遭遇,身为医生,心里很难受。
还是希望能看到家属这一侧的说法,韩医生分享的一些家属的做法和表述太奇怪了,如果不是心中有巨大的冤屈,不会有这么强烈的表达冲动。莫名其妙的家属,推卸责任的医院,最后让一个年轻的医生,承担了所有。
不知道韩医生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为什么没有申请重做?如果真的是因果关系不明,是一定能做出一个结果不一样的报告的,有这样一个鉴定报告用于对抗,也不至于这么被动。
家长怎么追究责任都还能理解,真正让人觉得寒心的,是韩杰医生的医院和同事们,把防御性诊疗的话术都说在了证词上。
他的被定罪,有医疗主体的盈利性,科室同僚的孤立行为。家属先自以为是后抓稻草的心理自救心理。社会大环境的仇医倾向等多种因素综合力的结果。
整个事件在各方极力保证自己“权利”的目标的推动下,最终似是形成了“借汝项上之头一用”的结果,医院体系的问题最终由个体来承担。
也因此,同样作为一名医生,完全不认可韩医生入刑这种处罚,完全是矫枉过正,伤害的远不止韩医生,伤的是整个医疗体系,以及准备从事临床医疗的后辈们,不信,走着瞧。
“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监狱。”这话糙,理不糙。责任和回报完全不对等,没有人为医生分摊风险,全是甩锅。
“你不干有的是人干”这种社会心理还在,可真到没人干那天,回旋镖扎在谁身上?大部分患者还没意识到。
医患纠纷发展到最后,吃亏的绝不是医生这个群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医疗可及性。
大家要正视这个“寒蝉效应”。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
好在,这件事能被公开讨论,本身就是突破的开始。当更多真实声音被听见,改变已经在路上。
最后,想说的是,都说学医好,铁饭碗。但千虑必有一失。身为医生,怎样保护好自己,是一门学问。
记得刚踏入临床的时候,没有什么签字按手印的知情同意书,也没有一式两份的风险告知单,最早只有同意手术的签字。很多东西,是一步一步加上去并完善的。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举证责任倒置,不再需要患者证明医生有过错,而是需要医生证明自己没过错。
从那一天起,知情同意书从一种沟通工具,变成了一种法律护身符。
再后来,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2021年《民法典》施行,诊疗规范的说明义务被一次又一次强化,不仅要告知风险,还要具体告知。
什么叫具体?
并发症要逐一列出,替代方案要逐一解释,手术可能导致的每一种最坏结果,都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这些东西不是医生想要加的,是执法一层一层加上去的。每加上一层,信任就退了一步。
老一代的医生,都记得那个不需要签字的时代。
那时候,医生和病人之间有一种默认的东西。医生尽了全力,病人还是走了,家属会跪下来给医生磕头。
不是感谢,是告别。
那个头磕在地上,意思是,我们知道你尽力了,我们不怪你。
曾经很多次,在和一些年长的医生吃饭时,听到他们满是怀念的回忆那个场景。
现在,没有人磕头了。他们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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