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债务,上海市三名股东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合谋逃债,最终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获刑。8月12日,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今年4月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并于近日审结一起拒执犯罪案件,涉案的3名股东均获刑。
一审败诉后 股东合谋逃债
案件源于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上海宝山法院判令被告某工程设计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承揽费用32万余元。经执行,因工程设计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为实现胜诉权益,建筑劳务公司另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工程设计公司股东陈某某、高某某、史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在上述判决中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审理,上海宝山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高某某、史某三人就工程设计公司在上述承揽合同纠纷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后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筑劳务公司依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生效判决,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陈某某、高某某、史某在均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却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
主审法官介绍,在审理这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过程中,陈某某、高某某、史某合意变更某工程设计公司的出资方式,将货币出资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但三人无法证明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具备相应的价值,且这一知识产权未及时登记至公司名下。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认定三名股东仍未实际出资,故而判令三人分别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建筑劳务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二审期间,高某某、史某又表示,其以代公司向公司员工支付工资的方式实缴出资,并将相关流水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上海二中院认为,上述事实发生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后,并非一审判决内容错误,上诉人可在执行中再提出扣除请求,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查明,高某某、史某代公司支付的工资转款流水为虚假转账,不久便又悉数退回各自银行账户。
执行阶段提起虚假诉讼获刑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陈某某、高某某、史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三人未履行。而高某某、史某依然以代公司支付欠付工资为由,主张已履行出资义务,要求法院解除执行措施。此后,高某某、史某书面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妄图拖延执行,相关行为被法院识破。
针对陈某某、高某某、史某三人实施的有预谋、有关联的逃避执行的行为,上海宝山法院执行局抽丝剥茧,逐步理清并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陈某某、高某某、史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分别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随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宝山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案。图片来源/上海宝山法院
案件办理期间,3名股东陆续履行了付款义务。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史某相互结伙,以变更知识产权出资、虚假支付劳动报酬替代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史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股东非直接被执行人即不构成拒执罪”系误区
主审法官介绍,此案作为对公司股东定罪追责的案例,能有效遏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出资义务股东的嚣张气焰。
首先,此案明确了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属于拒执罪适格主体,有效回应了“执破融合”背景下责任主体扩张的法理争议。判决否定了“股东非直接被执行人即不构成拒执罪”的错误认知,将刑事责任穿透至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恶意规避出资义务的股东。
此外,不同于传统的隐匿、转移财产,此案集中展现了被执行人利用法人治理结构(诉中变更出资方式)和司法程序(伪造流水、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软规避”的新趋势。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识破资金闭环,精准打击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拒执行为,为此类披着“商事外观”与“诉权外衣”的规避执行行为划定了清晰的司法红线。
在此,主审法官提醒:别把“有限责任”当“逃债护身符”;别把“合法程序”当“规避挡箭牌”。心存侥幸终会付出代价,主动履行才是正道。
上游新闻首席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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