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纠纷,牵出患者死亡地点之争。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湖北居民姚高华称,2023年3月,其父亲在孝感市中心医院治疗胃癌期间去世,他认为住院病历真实性及诊疗过程存疑,与医院发生纠纷。(此前报道>> 三甲医院“违规开具”死亡证明背后:司法鉴定称病历被集中修改,61岁患癌男子死亡地点存争议)

后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姚父电子病历存在不完整,病历集中修改、超时限修改等情形。综合多角度客观分析后认定,电子病历数据不具有真实性。2025年,孝感市卫健委认定相关医护人员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姚父系“回家去世”,管床医师李某某“违规”为家属开具死亡证明

“维权两年后,父亲的死亡证明被推翻,死亡地点也出现了争议。”姚高华不认同其父“回家去世”等多个调查结论,起诉了孝感市卫健委,请求撤销相关认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姚世柱生前在接受治疗 受访者供图

今年3月,一审法院采信了李某某开具的《死亡证明》,同时认定被告已履职,驳回了姚高华的诉请。近日,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卫健委认定系“回家去世”

姚高华介绍,2022年1月,其父亲姚世柱感到胃痛,数月后在武汉同济医院确诊胃癌。2023年3月6日,姚世柱因“胃恶性肿瘤”到孝感市中心医院肿瘤1科住院治疗,当月14日死亡。

一份编号为SYSY20230417002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姚世柱死亡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11时20分47秒,死亡地点为卫生医疗机构,死亡原因为“腹腔转移恶性肿瘤”。这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盖有孝感市中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专用章,签发医师为李某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某某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受访者供图

由于对父亲病历的真实性及诊疗过程存在疑问,姚高华提交过多份履职申请书。孝感市卫健委2025年5月8日作出的一份《行政履职答复书》称:“患者姚世柱回家去世的一个月后,医师李某某为家属开具《死亡证明》,属于违规行为。”

这份答复书让姚高华不认可,他表示:“维权的前两年,包括此前民事诉讼鉴定质证期间,院方并未否认我父亲在医院死亡的情况,也未否认《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姚高华提供给记者的一份(2023)鄂0902民初3162号案件《鉴定质证笔录》显示,2023年7月24日,原告姚高华等人提交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据六)等6份证据,申请对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与姚世柱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进行鉴定。审判员询问被告对上述鉴定材料有无异议,被告答复:对证据六无异议。

一审法院采信《死亡证明》

2025年9月,姚高华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孝感市卫健委,请求撤销2025年5月8日作出的《行政履职答复书》。

姚高华诉称,被告关于《死亡证明》的答复与事实严重不符,电子病历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出院状态为死亡,而被告却称“患者回家去世”;司法鉴定报告明确载明电子病历的修改痕迹,可证明医院伪造、篡改病历,被告却否定鉴定结论,涉嫌滥用职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鄂诚实鉴2024电子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受访者供图

诉讼中,姚高华还提交了一份盖有“曾都区府河镇神龙寨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落款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的《证明》,其中载明:“兹有我村已死亡人员姚世柱,其家属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11点多在孝感市中心医院打电话告知本村丧事操办人员,姚世柱已在孝感市中心医院死亡,让丧事操办人员在随州老家购买棺椁。”

针对争议性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有质证笔录佐证,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案件鉴定质证笔录,前后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村委会证明没有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院前急救及转运同意书》、随车人员口供,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其父去世后多次投诉、举报孝感市中心医院及其医护人员隐匿、伪造病历,被告受理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多次进行答复,且在核实相关违规行为后,对该院及管床医师均作出行政处罚,并责成该院依规对其他相关人员予以处理。被告基于调查核实的情况,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答复书》对原告投诉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已履行了其相关法定职责。

今年3月11日,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出院转运回家时处濒死状态

4月20日,姚高华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上诉状中表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履职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调查违法以及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未予审查认定。他认为裁判结果与在案证据、法律规定相悖,依法应予撤销。

孝感市卫健委辩称,其已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通过调取多份证据,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患者系离院后死亡。

二审期间,姚高华提交了已签字版本的村委会证明,拟证明父亲实际死亡地点为孝感市中心医院,死亡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11时20分47秒。孝感市卫健委则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及姚世柱出院记录、转运同意书、门诊患者收费查询复印件,拟证明案涉《行政履职答复书》中关于姚世柱“回家去世”的陈述符合客观事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签字版本的村委会证明 受访者供图

针对双方的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姚高华提交的村委会证明,系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姚世柱出院转运回家时处于死亡状态;孝感市卫健委提交的姚世柱出院记录、转运同意书、门诊患者收费查询复印件,再结合一审时提交的跟车急救人员口供、涉事医护人员询问笔录等,可证明姚世柱出院转运回家时处于濒死状态,并未被界定为死亡状态。

二审法院在评判双方争议焦点时提到,案涉《行政履职答复书》陈述“姚世柱回家去世”并无不当,该部分陈述重点在认定《死亡证明》的开具程序违法,而非对死亡时间、地点的判定,姚高华可在后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对其父死亡时间、地点进行充足的论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姚高华反复提出的投诉问题,孝感市卫健委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多次进行了答复。在本案案涉的《行政履职答复书》中,孝感市卫健委基于核实的情况,对姚高华2025年4月9日的网上投诉又一次进行了逐一答复,该答复书总体来说,全面、客观,孝感市卫健委已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职责。

8月10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姚高华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其将申请再审。他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书面说明,均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此外“证据本身的效力也存在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张寻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