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秋天,江苏宝山县的棉花田边,有个叫李甲的布店学徒死了,他才十八岁,当时正和周家的凤宝、蓉宝两个姑娘在田埂上发生关系,却突然倒下不动了,周围没打斗痕迹,身上也没伤,刚好有巡逻的警士经过,看见他们三人在一起,紧接着李甲就断了气。
警察很快抓捕了两姐妹,理由是她们涉嫌强奸致人死亡,一审法院没有按强奸罪判决,改为过失杀人罪,判了三年刑期,这个案子本来可能就这样结束,但大律师曹汝霖接手了上诉,他没有讲感情因素,也没有指责别人,只说了一句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情,不能算作犯罪。
曹汝霖在日本学过法律,受德国刑法影响很大,他知道当时《大清新刑律》里说的“强奸”,只指男人强迫女人,根本没提到女人对男人也能算强奸,更没提男性有没有性自主权这回事。他提出两个看法,第一,不能因为大家觉得这事不好看,就硬给人家安个罪名;第二,李甲是成年男子,力气比那两个乡下姑娘大得多,要是真想反抗,不至于一点挣扎的痕迹都没有。
这个案子一直上报到京城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破天荒地直接批复了七个字,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不算犯罪,两姐妹当场就被释放了,这七个字听起来简单,实际上却是在挑战整个社会默认的逻辑,那就是性暴力只能是男人干的,女人不可能害男人,男人更不可能被强迫。
可问题没完,那时候中国立法根本没想到男性也会成为性侵受害者,差不多同一时期,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在讨论男性遭遇性侵的法律对策,我们这边连提都没提起过,一百多年过去,到2026年网上还有人觉得男人被强奸是个笑话,认为男性不可能被强迫,好像男性天生就该承受住所有事情。
现行《刑法》里没有专门针对强制猥亵男性的条款,出了事只能塞进猥亵儿童里凑合用,或者勉强套个侮辱罪,这不是技术问题,是观念卡住了,当年李甲死后没人问他怎么跑到田埂上去的,也没人问他是不是主动靠近那两姐妹,他只是个没背景的学徒,死后被简化成清白少年惨遭毒手的故事,供人唏嘘两句而已。
还有一个细节常被忽略,那年头根本没有法医制度,李甲的死因写着"脱精暴毙",这是老百姓的说法,不是医学诊断,没人解剖尸体,没人检查心肺功能,更没人做毒理检测,法院靠着道德直觉推断肯定是性行为导致死亡,但其实证据链全断了。
这案子后来没进教科书,也没成为法治课的常用例子,民国司法改革刚起步就被战乱打断,曹汝霖虽然赢了这场官司,但没能留下系统性的判例可以参考,相比之下美国在1975年有个类似案件直接推动了法律条文修改,我们这边直到2015年才在司法解释里悄悄加上男性也可成为猥亵对象这一句。
现在回头看,两姐妹确实没被判有罪,但她们背的骂名一直没散掉,法律上说了“无罪”,可周围人心里早判了“有错”,这种矛盾没解决,只是换了个时间继续存在,李甲死了,案子结了,但关于谁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这个问题还在田埂上站着,等有人敢再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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