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唐时达诉湘潭大学撤销学历行政纠纷案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早上9点至11点,该案一直在进行庭前会议,正式的庭审时间从11点10分左右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半左右。
庭审的背后,是一对拥有高学历的亲兄弟跨越十年的纠葛。2017年,哥哥唐时达起诉弟弟唐一达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约定,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法院一审支持了唐时达的过户诉求。房产官司一审败诉当年年末,弟弟唐一达向湘潭大学寄出一封举报信,指控哥哥当年冒用他的高考录取身份就读本科。
关于此案庭审,潮新闻记者全程旁听,在大大小小的纸上记录了12页庭审笔记,庭审结束后记者尝试根据现场记录,尽力客观公正地还原庭审现场双方的主要证据及争议焦点。
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答辩
庭审现场,原告唐时达和两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湘潭大学法定代表人廖永安校长未出庭,出庭人为副校长、法务部门负责人及代理律师。唐时达弟弟唐一达作为第三人出庭。
原告诉讼请求,撤销湘大教发〔2025〕23号《关于撤销唐时达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事实和理由包括,第一,湘潭大学拒不执行湖南省高院的判决,此前省高院曾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决定,被告系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强制性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二,被告决定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原告基本法定权利,包括非法剥夺听证权、错误告知救济渠道、错误进行补充告知;第三,被诉决定法律适用错误且涉嫌超越职权,被告作为教育机构,无认定公民冒名顶替的法定职权,其径行认定公民冒名顶替,涉嫌超越职权,被告所有证据系违法。
被告也就此做出了答辩:第一,关于省高院判决,原告错误理解省高院的判决,“主要证据不足”系由程序违法所派生,省高院判决并未认定“唐时达没有冒名顶替”,亦未认定答辩人所收集的证据在实体内容上不能相互印证。退一步而言,答辩人在重作程序中补充了新证据、完善了事实认定基础,补充了法律依据,被诉决定的“主要事实”和“主要理由”均已不同于原决定,亦不属于“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重作。第二,关于权限,湘大作为唐时达本科毕业证书的颁发机构,依法具有撤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之学历证书的法定职权。为行使该撤销权,湘大有权也有义务对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入学资格”这一前提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第三,关于证据,此次再次撤销决定,发生在判决之后,是新的行政程序,并不仅靠第三人的举报,而是依法重新调查大量户籍、学籍、证人证言,事实确凿。反而,原告只讲证据间存在矛盾,反推自己没有冒名顶替,而不是直接证明自己就是唐时达。第四,关于程序违法,原告声称剥夺其听证权。撤销学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纠正非法资格,撤销学历证书并非行政处罚,不属法定听证事项。此外重作程序已履行了陈述申辩权。
原告被告出示的关键证据
在本案中,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出示了几组关键证据。原告唐时达要求查看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的原件。
记者总结了几项被告出示的本案中较为关键的证据。
第一,公安机关采集的唐时达人脸,2001年4月17日(高考前)、2004年3月25日(湘大在读),被告认为图像采集显示明显不是同一人。唐时达表示,无证据证明两个图像采集不是同一人;
第二,兄弟俩的母亲肖女士原始户籍档案,显示长子名为潘涛,1982年7月13日出生;次子潘峰,1983年10月16日出生。
针对此份证据,被告代理人表示,这份证据是原始档案,早于潘涛独立建户,没有修改动机和理由,结合2001年9月之前,潘涛的户籍、高考报名表等档案有很多,在纠纷发生后,潘涛户籍经历注销、重启、再注销的过程,足以证明原告就是潘涛。
唐时达表示,这份材料没有行政日期,所有应该填充的信息,如何时迁来、何时迁走等相关栏目均是空白,并且其母亲户口本上根本就没有这两个人的信息,这个证明从何来,怎么证明它是原始的,没有任何证明。
第三,养父家邻居的证人证言显示,唐一达就是被抱养的唐时达;此外,唐时逵(养父长子)等证人证言,证明唐一达就是唐时达;但唐时达对这些证人证言表示不予认可,因为这些证人证言均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所以均是违法证据。
第四,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2001年高考报名登记表、录取名册等,证明“唐时达”被湘潭大学录取,潘涛当年未被任何高校录取。城步一中及武冈二中学籍材料,证明唐一达2001年在城步一中以“唐时达”名义复读,2002年以“唐一达”名义在武冈二中参加高考,被中国人民大学录取。唐时达认为,2001年、2002年的高考报名表是法定档案,只能证明唐时达高中在城步一中,而唐一达的学习经历在武冈二中。
新证据的出现,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被告提供的此前未出现的证据,被告本人自认,2018年1月12日《唐时达情况说明》及2018年6月20日《关于恳请母校宽大处理本人错误行为的报告》,均承认了冒名顶替事实,并请求“宽大处理”,若不存在违法行为,此等表述无法合理解释。被告认为,如果不是本人亲身经历,不会写下这样的自认书,并且自认书附件包含了被告本科、硕士、博士的学历证明及相关的获奖证书。唐时达表示,这是一封没有签字的自认书,对自认材料不予认可。
原告提供的新证据中,引起争议的是一份视频证据,画面中是两个人的语音聊天记录,据唐时达介绍,对话双方为唐时达和亲戚于某,语音中涉及到送礼、岂不是四五万等字眼。被告代理人称,对视频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证据中只能看到一方微信头像,且相关文字与原告是否冒名顶替无关,第三人的行为瑕疵不能说明冒名顶替不存在。
“唐时达是否是潘涛”成为辩论焦点
法庭总结,双方主要针对湘潭大学撤销学历的决定是否合法展开辩论。辩论环节,关于“唐时达是否是潘涛”成为辩论焦点。
原告唐时达提出证明不是潘涛的证据,第一,如果原告为潘涛(1983年11月16日生),则原告与第三人唐一达(1983年10月16日生)之间将出现“哥比弟小”的悖论。第二,潘涛的户籍档案显示,其于2007年4月大(中)专毕业(户籍迁移信息显示),而唐时达此时正作为全日制硕士生在湘大就读。 第三,潘涛与唐时达的户籍变动经历完全不同:潘涛的户籍轨迹是“迁入武冈市(2007年4月3日)、被依法注销(2012年9月6日)、被非正常启用(2017年12月29日)、被依法注销(2018年5月4日)”,而唐时达的户籍轨迹是“湘潭(2001年9月)、天津(2008年9月)、北京(2013年8月)”。第四,被告没有冒名顶替的直接证据;第五,撤销决定后没有任何教职工因此受到处罚;第五,唐时达是由潘峰改名,但唐时达户籍显示没有曾用名;第六,没有唐一达转学、复读的证明;等等。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唐时达就是潘涛,符合常情常理。
第一,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中,北京市公安局注销唐时达身份的决定证据确凿,事实充分。另,武冈市公安局《关于唐时达虚假户口信息的通报函》已明确认定原告系冒用他人身份,通报函中查证结论为原告真实姓名为“潘涛”,北京市公安局对该函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
第二,原告生母肖女士的原始户籍档案中显示其长子名为潘涛,且2001年有潘涛轨迹,2001年以后没有潘涛轨迹;
第三,为何会出现“哥比弟小”,此前唐一达证言显示,“为高考加分,母亲将潘涛的户口进行迁移,并把生日改小,从7月改成11月;被告代理人表示,农村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时间不符系历史原因造成,早先户籍档案惯例并不规范,出生登记日期与现实有差距是常有之事,并不罕见,真实原因只能由原告回复;大量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生效民事判决均已确认潘涛与唐一达的同胞兄弟关系,仅凭户籍登记日期的表面矛盾无法推翻上述证据链条。
第四,此前原告生母肖女士原始证言,及原告和第三人矛盾来源等很多在案证据可以印证。肖女士的证言称,“(在兄弟二人房产纠纷一审判决后,唐一达向湘潭大学举报唐时达冒名顶替自己上大学),全家感觉事态愈发不可控,唐一达的任何条件都答应。全家临时借钱给唐时达,支付唐一达160万,让其撤回举报。”被告代理人称,如果不是冒名顶替,为何在一审判决胜诉后,仍答应给唐一达360万,并先行支付160万。
被告向原告提问三个网友关心的问题——
第一,原告认为自己没有冒名顶替,为什么同意支付360万,让第三人撤回上诉和举报?
唐时达表示,第三人编造城步一中、唐时逵、大桥头村证明,向城步公安人口大队大队长行贿、编造所谓生父证言,且上述证人不出庭作证,在这样违法行为的胁迫下,家人劝我息事宁人,你弟轻则违法、重则入狱,反正钱也没给别人,自己还能赚,他只好委曲求全,达成房产分配协议,况且母亲身体不好,投资也在这里,分一点给他(唐一达)也无妨,绝对不是怕他,是为顾全大局。
对此,第三人唐一达表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没有的事实,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针对原告回答的内容,完全没有伪造,对原告依法检举。
第二,原告从小以唐时达身份生活,为何养母的儿子唐时逵、邻居都对你作出不利证言?
唐时达表示,被告提问中所涉及的(证人),在本次庭审中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身份更无法求证,这也是被告所有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两人相关材料内容高度一致。被告回应,证人证言没有出庭,只规定了不能单独定案,可以相互印证的,也可采信。而村委、公安等机构的笔录,经过审核盖章、签字认定的,也是可以认定的证据。
第三,潘涛是肖女士的儿子,而原告认为潘涛不是自己,那潘涛在哪里?
唐时达表示,被告提供的母亲原始户籍档案没有形成日期,其没有任何义务承担被告举证责任,被告连潘涛在哪里都不知道,显然证据不足。
在总结陈述环节,原告代理人大意是,介入此案已很久,这一次庭审更加知道事实,形成了更明确的意见。被告全案的证据是违法证据,因为其没有权利调取否认原告身份的证据。本案是家庭伦理的灾难,造成全家的痛苦,湘大在其中起到了推动作用。本案还涉及教育伦理,高校的作用是为社会培养人才,让人才服务社会,更应该爱才、惜才,毁掉一个培养这么多年的人才,是对教育伦理的打击。
被告代理人大意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认为重作程序违法是对法律理解的不同,程序违法是因,证据不足为果,被告已经补充新证据,让原告充分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后,作出决定。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客观证据证明,唐时达就是潘涛,其实指控冒名顶替是很严重的,如果冒名顶替是假,为何这么长时间湘大没有任何人来为唐时达证明。湘大撤销唐时达学位,并非为了打击报复,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正义。总结来说,十年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从未否定事实,对撤销唐时达本科学历的决定,是在充分调查、核实之后谨慎作出的,是对冒名顶替行为进行纠正,依法处理是对维护教育公平负责,是对其他依法入学学生的维护,希望原告正视事实,重新开始。
第三人唐一达表示,被告提交证据216页的高考成绩596分(还有10分加分),就是我考的,现在原告提出是他考的,真相只有一个,请法庭结合全案证据查明真相。
在“弟弟举报哥哥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中,哥哥唐时达诉湘潭大学撤销学历行政纠纷案,是事件的核心案件。庭审最后,法庭表示要经过认真审议后,另行通知,宣布休庭,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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