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开学,除了户口本,还需要带哪些报名材料?

8月14日,太原市疾控中心发布“健康提示”称,根据国家及山西省关于将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决策部署,依据《疫苗管理法》及太原市校园查验新规,自2026年秋季入学起,HPV疫苗适龄未接种的女生,需在入学时完成接种或报备延期接种。查验覆盖初中所有2011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且年满13周岁的女生,发现未接种的适龄对象后,学校将督促及时完成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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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今年开学报到时,HPV疫苗接种证明和户口本等报名材料一样重要!”文章称。

为何入学必须查验HPV疫苗?若没有接种,学生正常在校学习是否受影响?

8月20日上午,“法度law”致电太原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接线工作人员表示“不是说必查,它是一个查验报告”,如果坚决不打,不会影响到孩子上学的权利,“如果您问我的话,我只能跟您说,这是公民义务去接受的预防接种,如果您强行不打的话,肯定是不会抓着您去打的。”

如果不打HPV疫苗,是否会对孩子上学产生其他影响?

这名工作人员说,只要进行入托入学查验,那么就会查验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可能会有一些老师的督促吧,包括单位的督促”“我们也只是严格按照疫苗管理法去行事,因为确实学校和疾控中心有义务督促孩子进行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的”。

“法度law”表明身份后,该工作人员表示,接受采访不能以此种方式,需办公室审批。

公开检索显示,目前多地已开展HPV疫苗接种动员工作,亦有地区将常态化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称家长需提前准备好孩子的《预防接种证》,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及时提交查验;若查验发现孩子有漏种的免疫规划疫苗(包括HPV疫苗),请按照学校和属地接种单位的通知,及时带孩子到指定接种点完成补种。

但网友看法不一。对于学校是否将其与入学挂钩,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不同地区似乎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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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8月18日国家疾控局发布的HPV疫苗科普问答,宫颈癌是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研究表明,广泛接种疫苗,可以有效预防70%以上的宫颈癌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因感染HPV导致的其他疾病的发生。

自2025年11月起,我国将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13周岁女孩作为目标人群,是综合考虑HPV感染风险、疫苗保护效果、成本效益以及实施可行性等因素作出的最优选择。

该科普问答提到,按照《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现阶段,全国所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小学均应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其他类型学校是否纳入查验管理,由当地有关部门根据疾病防控需要确定。

部分地区疾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已将适龄女孩HPV疫苗接种情况纳入预防接种证查验内容,通过查验预防接种证,核实孩子疫苗接种情况,给家长和孩子提供健康提示,及时发现并补种漏种疫苗,保障儿童健康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

适龄儿童家长应积极配合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需要补种疫苗的及时补种。但是否完成HPV疫苗接种不是入学门槛,不会影响孩子入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也向“法度law”表示,按照国家疾控局等7部门通知要求,自2025年11月10日起,HPV疫苗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根据《疫苗管理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是居民有义务接种的疫苗,且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入托、入学时,学校有义务查验预防接种证书,发现学生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履行向预防接种工作单位报告的义务,并有义务配合督促学生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

但是,上述规定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学校、有关行政机关有权将是否接种疫苗作为学生能否入学的前提条件。

按照《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不以是否接种疫苗为前提。

如学校自主或者应有关行政机关要求借查验疫苗接种证之机、以学生未接种HPV等疫苗为由强令学生不得到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并且,如果有组织地将打疫苗与入学相挂钩,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也向“法度law”分析指出,H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是国家基于公共卫生安全作出的惠民战略部署,具备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依据《疫苗管理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相关规定,学校依法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查验,是落实校园公共卫生防控的法定职责。

但在肯定举措合法性的同时,必须严格区分查验督促职责与入学准入限制的法治边界,坚决杜绝相关工作超越法定边界。若误将HPV疫苗接种完成情况等同于入学硬性条件,认为未接种、未报备的适龄学生无法正常入学,则该理解与国家法规、官方权威解读严重相悖。

许浩律师说,从法律权责划分来看,《疫苗管理法》清晰划定权责边界:学校的法定义务仅为查验接种记录、上报漏种信息、配合卫健部门督促补种,法律并未赋予学校拒绝学生入学、限制报到就读的权限。对于未按时接种的适龄儿童,法定惩戒和整改主体是卫健部门,可依法对监护人开展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而非由学校剥夺学生平等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剥夺。

若学校在实际执行中,以学生未接种HPV疫苗、未完成延期报备为由,拒绝学生入学、拖延报到手续、设置就读障碍,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受教育权益。当事人及监护人可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维权,纠正违规行政及办学行为。

许浩律师表示,校园查验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排查登记、健康提醒、督促补种,本质是公共卫生服务行为,而非入学资格审查行为。

各地学校及教育、卫健部门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必须严守法治底线,精准把握政策初衷:既要积极履职、从严落实查验补种工作,扎实筑牢校园防疫屏障;也要杜绝过度执行、越权执法,坚决杜绝“不接种不让入学”的违规操作,切实保障每一位适龄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