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捡漏,但是价格确实差距较大,首先是不公平,虽然品牌方是大店,但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各方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可能对品牌方名声不好。
2026年8月19日凌晨,汪女士在某电商平台梵克雅宝官方旗舰店,以55元下单购买原价为14100元的迷你蝴蝶项链,支付成功。当天该品牌多款上万元项链均被网友发现显示为100元,疑似系统错误。
事后梵克雅宝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汪女士,称系平台系统错误,希望其主动申请退款。汪女士联系平台客服,客服表示需消费者投诉后平台才介入。订单最迟发货日为8月21日,截至报道时品牌未发货。梵克雅宝旗舰店销售条款第15条写明: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表示存在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之前,梵克雅宝对作品的价格不做确认。
汪女士本人表态:不会因不发货起诉,没有那个精力,分享出来给大家看个热闹。
先看下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已经成立。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1条作了相同规定。
梵克雅宝旗舰店商品页面包含名称、规格、价格等具体信息,符合要约要件,汪女士提交订单并支付成功,买卖合同自此时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品牌方的价格确认条款有效吗?
大概率无效。该条款约定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之前,梵克雅宝对价格不做确认,实质是将合同成立时间延迟至品牌方单方确认之后。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民法典》也做了类似规定。
因此,汪女士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或不具有约束力,品牌方不能据此拒绝发货。
商家有权单方不发货吗?
无权单方不发货,但有权通过诉讼/仲裁主张撤销合同。单方拒发或者要求消费者主动退款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撤销 《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若获支持,合同撤销,双方恢复原状。
商家若要引用重大误解条款主张撤销合同必须采用诉讼或仲裁这两种方式,不能直接通过拒绝发货或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等方式强制解除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若消费者起诉,能赢吗?
主张继续发货,胜诉概率较高。汪女士只需证明,订单提交成功,并且已支付价款,商家无权拒发。合同成立的事实清楚,商家单方拒发构成违约,《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若商家在90日内起诉撤销,结果可能反转。《民法典》第152条:重大误解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撤销权消灭。
司法实践中的类案处理是构成重大误解。广州互联网法院牛奶案,进口牛奶被误标为不到0.6元/盒,半小时涌进18万单。商家发现当日即发布公告、连日短信致歉并请求退款,并及时起诉。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误解,驳回消费者发货请求。
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是单笔订单,非批量薅羊毛,汪女士仅下单1件,且自述对自己收入而言不算特别贵,主观上难认定恶意购买。价格差异极其悬殊,差了257倍,远超广州牛奶案的比例,商家举证重大误解的门槛很低。
如果梵克雅宝在知道错误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撤销,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系系统bug(而非故意引流),法院有较大可能支持撤销合同,汪女士继续发货的诉请将被驳回。但即便合同被撤销,由于商家单方拒发存在过错,汪女士仍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下的信赖利益赔偿,可能会获得一定赔偿。
预计这场捡漏更可能以品牌方主动补偿(优惠券、小额红包)或汪女士主动退款而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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