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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流传的一张群聊截图显示,一名男子此前因曾到过某洗浴中心,如今遭到了执法人员电话询问。
⬆️网传聊天截图⬆️
据称,该洗浴中心在当地部分客群中较为知名,原因在于其长期被认为存在对特殊行为的容忍现象,例如默认可以在浴室内发生性行为、多人性行为等。
此前,也有不少网友在网络平台表示,曾目睹其他客人在公共区域实施类似行为,该洗浴中心此前也因相关问题接受过调查,经过一系列波折后重新营业。
如今,有曾到访过该场所的客人表示,自己因此前的消费经历被电话询问,这一情况也引发了一些人的担忧和不安。
很多曾去过类似场所消费的客人,如果遇到被电话询问、要求配合调查等情况,究竟应该如何应对?本文将以卖淫嫖娼案件为例,结合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分享在此类“倒查”案件中,当事人应当了解的应对原则。
1.线索来源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自己只是去过一次、正常消费,执法人员为何能够找到自己?
在国内,部分洗浴中心如果提供过夜住宿服务,通常与酒店类似,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因此,曾在该场所住宿过的客人,往往会留下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
如果相关场所后续被调查,经营记录、住宿登记、消费信息等,都可能成为调查线索来源。
2.可能后果
目前,网络上公开反映类似遭遇的人数并不多,个别网友的经历仅供参考,不能代表所有情况。
结合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此类场所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后续可能涉及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
在治安违法层面,常见的可能涉及聚众淫乱、卖淫嫖娼等。
在刑事犯罪层面,如果经营者或相关人员组织、安排他人实施违法活动,可能涉及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犯罪;如果多人共同实施淫乱行为,也可能涉及聚众淫乱罪。
此外,如果参与人员明知自身患有严重性病,仍实施相关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等相关刑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以及个人在其中的行为和主观认识进行判断,不能仅凭“去过某个场所”直接推定承担法律责任。
3.倒查案件如何处理
该男子的经历是否具有普遍性,目前我们无法确定。但从执法实践来看,这类事后调查、追溯违法行为的案件并不少见。
面对所谓“倒查”,当事人首先需要保持冷静,了解案件调查的基本逻辑。
我们以卖淫嫖娼案件为例。
卖淫嫖娼属于典型的事后调查案件。
行为发生时,执法人员往往无法直接掌握现场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后续收集的证据,尽可能还原当时发生的事实。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
(1)客观事实,指现实中真实发生过的事情,世界上只有参与其中的当事人最清楚。
(2)法律事实,则是通过合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还原后的结果。可以把案件看作一幅拼图,每一份证据都是其中的一块拼图,最终能够拼出的部分,就是法律上能够认定的事实;而缺失的部分,则是办案人员需要继续调查的方向。
在卖淫嫖娼案件中,由于行为通常已经结束,未能现场查获,就需要通过双方陈述、资金往来、辨认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通常情况下,证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涉嫌卖淫一方的证据,包括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收款记录等;
另一方面,是涉嫌嫖娼一方的证据,也是包括询问笔录、辨认笔录、付款记录等。
其中,卖淫一方的证据,往往并非当事人能够控制,我们设定这是定量。
例如辨认环节,现实中可能存在一定难度,房间环境、时间间隔,以及接待人员接触人员数量等,卖淫人员可能实际上无法辨认。
当然,对于现实中能够明确辨认出来的情况,这里不展开讨论。
而对于涉嫌嫖娼人员的证据,这是变量,这是我们唯一可控的内容,因此,自己的证据十分关键。
如果确实没有发生嫖娼行为,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陈述事实。
如果对相关人员、经过确实无法辨认,也应当如实说明,而不是为了尽快结束调查,按照他人提示进行确认。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反映,曾被告知“承认了就没事”“配合一下就能离开”,甚至认为“对方都已经辨认出来了,自己再否认也没有意义”。
各位要记得,如果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当事人的承认与否,就已经无关紧要了。
举个例子,故意杀人案中,监控录像完整、清晰拍摄了张三的杀人全过程,那还需要张三承认自己杀过人吗?不需要,这一段录像就可以证明他的犯罪事实。
在治安案件中也一样。
其他人的陈述属于我们无法控制的部分,而自己的笔录,则是自己能够控制的证据。
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
当双方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相关辨认又存在疑问时,案件是否能够达到行政处罚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就需要进一步考虑。
当然,所有前提都是:实事求是。
如果询问笔录中出现了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当事人有权要求修改、更正;如果拒绝修改,也有权拒绝签字。
第七十四条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同样,在辨认过程中,也要注意是否存在诱导、暗示。
记得清楚,就是记得清楚;记不清楚,就是记不清楚。
不要为了迎合他人的期待,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
4.律师观察
如果各位有与这名男子类似的消费经历,或者曾涉及卖淫嫖娼相关行为,担心未来可能面临调查,可以提前咨询律师,了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方案。
毕竟,对于此类事件而言,风险防范往往比事后补救成本更低。相比在案件发生后再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处理,提前了解自身情况、做好必要准备,可能是更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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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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