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近日,上海的张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称,她此前因掌管婚内共同财产纠纷等问题与其前夫对簿公堂,虽然几经波折后双方成功离婚,但法院未对一笔约2000万的财产作出认定和分割。
张女士还表示,她在离婚官司中还查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向一名比她大10岁的女子前后转账10万元左右,且多笔为“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金额,她于去年向法院起诉追回,日前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针对双方离婚时法院未认定的那笔约2000万财产,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后续将会另案起诉要求进行分割。
张女士表示,她和前夫季某(化姓)于2012年结婚,从2014年开始一起做工程。她在2022年因掌管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等问题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当时季某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未准予。但是到了2024年,他又反过来起诉离婚,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认为有一笔理应是共同收入的部分,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分割。”
张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张女士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承建多个项目工程的利润约2000万元。法院认定通过季某账户的进账资金系工程款,不能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收益。
此外,张女士虽然提供大量资金流出的清单和记录,但对于工程建设承包而言,大额资金频繁进出均系常态,不应苛责当事人对每一笔资金支付原因及流向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说明,况且资金流水并非夫妻共同收益,法院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季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当事人张女士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张女士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一审中,张女士主张三个项目的净利润约200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二审判决实际上对张女士主张上述工程项目的利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季某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流水及余额,并未作出处理。因此,张女士提出的上述财产分割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当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张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后续会起诉前夫等人,追回这部分她觉得理应属于她的婚内共同财产。8月25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张女士前夫,电话均无人接听。
张女士和季某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张女士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这场官司中,我查流水看到,前夫向一名女性发起过很多‘520’‘1314’金额的转账。而且在我们分居期间,我还发现前夫的车经常停在我所住的小区,后来我才发现,这名女性跟我住在同一个小区。”
2025年,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她的前夫季某以及上述接收转账的女性李某(化姓),在离婚诉讼中她在前夫的微信流水中查明,自2021年6月起至2024年1月止,季某向李某转账、发送红包合计10.8万元,李某向季某发送红包约7100元,双方往来有多笔带有特殊意义数字的红包,如:520、1314、3344、775、885、2099。
季某向一名女性发起过很多‘520’‘1314’金额的转账 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季某和李某辩称,季某常年带朋友去李某经营的饭店消费,两人因此相识。双方的往来款系消费行为,并非赠与。李某的微信由其本人及其儿子小王共同使用,两人之间往来款中1314、520等钱款有部分系消费的餐费,有部分是季某与小王间互相逗着玩发的红包。季某与小王还一起玩网络游戏,还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因小王的电脑配置较好,所以季某长期住到李某的住所,与李某本人无关,两人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表示,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并非原件,且聊天记录中的转账时间与微信账单中显示的转账时间不能完全对应。季某对上述部分金额的解释与在离婚案件中的解释不一致,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说法,所以法院认为,季某和李某之间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认定,季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中有多笔为“1314”“520”“3344”“775”“885”“2099”“5200”等有特殊意义数字的转账和红包,结合部分款项转出时间为凌晨3、4点,季某和李某亦自认,季某长期住到李某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住所,两人之间的关系难言正当。
季某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钱款赠与李某,未征得张女士的同意,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且该赠与行为系基于两名被告之间的非正常关系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女士约10万元。后季某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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