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清华美院的丁荭教授,其创新艺术所画的航天员,因为很不美观,被广大网友认为是故意丑化航天员,所以受到了猛烈的舆论批判。
实际上,丁荭教授确实不是故意丑化航天员,她画的一系列人物,都是那样的特征。用她自己的话说,那是她创新探索出来的一种画法,一种绘画风格。
丁荭教授名之曰“没骨人物”。她用这种画法画出来的这些人物,都是五颜六色,尤其是面部,像是渗血一样,红乎乎,有的肢体或五官还变形扭曲,整体看人不人鬼不鬼,或者说是半死不活的,总之没有正常的,看着挺吓人,有可能做噩梦。
我称丁荭教授这种艺术创新是病态创新,类似于书法界的丑书。这种所谓的创新,在我看来,本质上都是因为才华不足,走不了正常的创新之路,为了博取蜗角虚名,而选择一些博眼球的邪门歪道。
最近,网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用丁荭教授的画法和风格,使用AI把丁荭教授画成了各种奇形怪状,丑陋不堪,比丁荭教授还丁荭教授。
客观上说,网友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了,侵犯了丁荭教授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肖像是可以被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绘画、图像,某一幅画,只要普通人一看就知道画的是丁荭,法律上就属于她的肖像。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得以丑化、污损方式侵害肖像权。
也就是说,只要图片能够识别是丁荭,她作为自然人,有权向法院提交诉状,告发布者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申请平台删帖、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而网上那些图片,完全可以看出是根据丁荭教授的肖像进行恶搞的,因此,确实属于侵犯了丁荭教授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丁荭教授确实可以依法维权。
但是,如果丁荭教授发起维权,是不是就一定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呢?
也未必。
这就看法官个人的尺度了。这里面,存在着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认定网友侵权,可以有理有据。认定网友不侵权,也可以做到有理有据。
首先要指出的是,如果丁荭教授起诉网友,网友自我辩护说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是站不住脚的。
法律不搞对等报复。就算丁荭教授的画有争议,网友也没有法定权利去丑化她的肖像。丁荭教授是画家,她怎么画人物,绝不是别人拿她的肖像恶搞的理由,法官不会因为“她画别人扭曲,所以别人可以画她扭曲”直接免除责任。
丁荭教授画别人扭曲,别人可以依法维权。网友画丁荭教授扭曲,丁荭教授当然也可以依法维权。
法官只会看这张图是不是服务于对她作品的批评,有没有超出讽刺的必要限度。
而看网上这些图片,法官完全可以认为图片超出了评论讽刺的限度,完全可以判网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法官如果认为图片没有超出讽刺的限度,也并无不可,也可以讲出理由。
比如,法官可以说,创作者不是无缘无故丑化丁荭本人,而是借用丁荭本人的变形画风,对她公开发表的艺术作品、审美取向进行文艺评论与反讽,批评对象是作品与审美争议,不是凭空人身攻击。
这显然也符合客观事实。
此外,法官还可以说,丁荭教授的作品进入公共舆论场,引发全民讨论,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因作品进入公共讨论的创作者,属于有限公众人物,负有适度容忍尖锐批评、讽刺漫画的义务,所以丁荭教授要容忍针对其作品的尖锐讽刺。
这显然也很有道理。
总之,在这件事情上,网友的行为确实涉嫌侵犯了丁荭教授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但是否一定承担法律责任,这取决于法官的个人态度,而且都能做到有理有据。
当然,问题的关键在于,丁荭教授会不会起诉网友。
网上有人说丁荭教授看了非常生气。但这种说法没有可靠来源,应该是个别网友自己编造出来的,或者说是根据逻辑推理出来的。不过,虽然没有公开表达,但丁荭教授生气,这倒是大概率事件。
可是,生气也没有办法,她应该很清楚,这种情况维权相当困难,成本巨大,而收效可能不是甚微的问题,更有可能导致舆论反弹,招致更多的抹黑。
而且,如果要维权,得找到始作俑者,找到造成影响最大的博主,但是,始作俑者很难找到,有的人删除了,网上大多是二传手、三传手,而且阅读量都不是太高——影响大主要是因为发的人多。
也就是说,即便丁荭教授想维权,也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她应该也没那个精力。
所以,这件事冷处理,是丁荭教授的上策。任由网友发泄情绪,时间一长自然也就淡化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