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张某在退快递时,某公司指派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刘某到达该小区同意张某将快递从楼上扔下,张某女儿马某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往楼下扔时不慎从5楼坠亡。事后,张某和丈夫将快递员所在的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赔74.4万余元。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21.1万余元。张某和丈夫不服,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9月20日,该案的二审判决公布。宁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员和其所在公司、张某及马某四方均有错,某公司担责三成,需赔偿29.6万余元。
图为法槌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在某平台购买一条牛仔裤,后因试穿不合适,需要办理退货,通过某平台提出退货申请,退货方式为上门取件。
商家同意退货申请后,某公司指派快递员刘某上门取件,刘某到达该小区时与张某电话取得联系,张某让快递员快到单元楼下时给其打电话,自己将快递扔下来,确认取件码后,快递员称自己到达,张某让15岁的女儿马某将快递往楼下扔,马某不慎从5楼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2月2日,张某和丈夫与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某公司向两人支付20万元。事后,两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判令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744410.25元(扣除已支付200000元,暂计544410.25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快递员在上门取件过程中,未完全履行上门取件合同义务,在张某提出将快递从5楼抛下时,未明确拒绝该危险操作行为,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与劝阻,而是回应、配合该危险取件方式,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某公司作为快递服务经营主体,对其工作人员负有安全规范培训、安全作业管理的义务,快递员履职行为存在违规,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张某作为马某的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张某指示未成年女儿站在榻榻米上将快递从5楼抛下,应当预见该指令可能导致孩子探身窗外发生危险的严重后果,未尽到法定的安全监护义务与危险防范义务,且该指令远超未成年人日常自主活动的风险范畴,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同时,马某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根据其年龄、认知水平与生活常识,应当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自身坠楼的严重后果,仍实施该危险行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与其认知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确认应由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及丈夫自行承担。某公司应在其30%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和丈夫211323.08元。因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已向两人支付200000元,故应再向两人支付11323.08元。
一审法院遂判决某公司赔偿张某及丈夫损失共计11323.08元,驳回两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和丈夫不服,以计算错误、应当赔偿32万余元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划分恰当。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处理结果错误,二审依法予以改判。某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296747.25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0元,还应支付96747.25元。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某公司赔偿张某及丈夫损失共计96747.25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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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记者获悉,日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引发关注的“快递员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书指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京东小哥李师傅的驾驶行为与老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家属诉请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京东快递员在工作
快递小哥救人被反诉
2025年6月17日中午,广东江门京东快递员李师傅正驾驶快递三轮车前往乡镇派件。行驶途中,他用余光发现后方十余米处的人行道上,一位老人不慎摔倒。李师傅立即停车,快步跑过去查看情况。
“您怎么样?伤得重不重,要不要打120?”李师傅蹲下身询问。老人当场表示不需要送医,但李师傅注意到老人鼻部有已凝固的血迹,判断老人确实受了伤,便坚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前,他一直守在老人身边看护。
急救人员和老人家属到场后,李师傅协助将老人送上救护车,又随车陪同前往医院。在老人家属办理入院手续期间,他留在身边照看老人。此后数日,他还持续跟进询问老人康复情况。
然而,事情后续发展出乎他的意料。几个月后,老人家属将李师傅作为肇事者诉至当地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92万余元。
京东快递三轮车 资料图
二审驳回老人家属诉求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李师傅所在的京东快递站点、片区管理团队及公司防损、法务专项团队全程跟进,为他托底,提供全方位支持与专业法律援助,帮助他依法维权。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事发路段属于监控盲区,老人倒地全过程无视频记录。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李师傅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明显刮碰痕迹,无法证实与倒地老人发生接触刮碰。此外,在医院病房内,老人家属多次询问是否被快递三轮车碰撞致伤,老人均明确予以否认;交警大队留存的询问笔录亦记载,老人家属在多次问询中均否认老人与快递三轮车发生碰撞。
二审中,老人家属主张李师傅“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避让”,其驾驶行为产生的气流、噪音、惊吓等非接触因素可能致老人摔倒。但法院结合交警证明、车辆痕迹、询问笔录等证据综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师傅驾驶行为与老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接触性侵权及高度盖然性主张未获支持。
江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公司态度很明确,员工做了好事,不能让他一个人扛,法务部门的同事介入很快。小哥没有撞到人,没有按喇叭,交警也证明小哥三轮车没有刮痕。”京东快递江门市负责人黄站长表示,“法律是公正的,还了他一个清白。我一直跟小哥说,该做的好事还是要做,但要学会保护自己,公司更是小哥们坚强的后盾。”
二审判决文书中,辩方重点释明:公民善举,不能作为推定侵权之依据。李师傅发现老人倒地后主动报警并协助送医,系弘扬社会公德的善意救助行为。法律应鼓励和保护善意救助,不能以李师傅实施了救助行为即反推其为肇事者,否则将严重抑制社会公众互助意愿,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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