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朋友聚餐,举杯小酌,本是人之常情。可酒过三巡,有人在同饮者和餐厅经营者的劝阻下仍执意酒驾,结果途中发生车祸,不幸身亡。家属悲痛不已,坚持让同饮者和餐厅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认定时,劝阻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是什么?酒驾者自身是否需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厘清共同饮酒侵权中的过错认定标准,明晰“注意义务”适用边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12月某晚,袁某与焦某在某公司经营的餐厅用餐,其间二人共同用餐饮酒至凌晨,后袁某驾驶摩托车载着焦某离开,袁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车道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部相撞,造成袁某当场死亡,焦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焦某、班某无责任。袁某父母悲痛欲绝,将焦某与餐厅诉至大兴法院,主张焦某未尽到提醒、劝阻、看护、照顾、护送等义务,餐厅未提醒、劝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被告的过错导致袁某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焦某和餐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根据法院调证可知,无证据显示焦某有劝酒行为,并且焦某还曾试图叫车,劝阻袁某驾车。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执意酒驾属于自担风险;焦某自己同样处于醉酒状态,没有能力为袁某提供安全保障。此外,餐厅售卖酒水是正常经营行为,且袁某和焦某未在餐厅的保障范围内驾驶摩托车,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餐厅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焦某和餐厅不构成侵权。
第二个争议点是焦某和餐厅对袁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知,袁某的死亡由其酒驾撞上正常停车等待交通信号灯的车辆造成,袁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知晓酒驾后果的情况下仍坚持酒驾,最终导致身亡。因此,焦某和餐厅对袁某的死亡均无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袁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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