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在网络平台评论上海一位年长女性的作品,两人因此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7个多月里,女方累计给他转账17万余元。恋情终结后,女方称男子使用虚假姓名、隐瞒已婚已育情况,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转账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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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与年长27岁女子相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判决书,怀化市溆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女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男子与年长27岁上海女子相恋,分手后被起诉

2023年11月,上海的陈静在短视频平台结识自称周浩的网友,二人线上频繁聊天。虽然年龄相差27岁、两地相隔遥远,仍经常深夜长谈。

2024年7月,两人在上海见面并确立恋爱关系。陈静多次向对方转5200元、1314元等具有爱意寓意的钱款,周浩也曾回转520元。2025年1月周浩提出分手,同年2月27日陈静完成最后一笔转账后,双方慢慢断联。从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七个多月内陈静累计转账170080元,线下一共见面4次。

后续双方产生矛盾。2025年12月,陈静打算继续转账时发现,聊天账号登记的并不是周浩本人信息。经她反复追问,对方才承认本名周宇,“周浩” 只是化名。

陈静主张,周宇恋爱时使用假名、谎称单身,属于欺诈,让她误以为二人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才持续大额转账。陈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全部赠与,判令周宇返还170080元转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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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法院:赠与不可撤销,驳回女子诉讼请求

面对诉讼,周宇不认可存在欺诈。他辩称,“周浩” 是自己在长沙创业时使用的网络别名,并非刻意伪造身份;交往中他曾把身份证照片发给陈静,对方当时并未提出疑问。另外,他在社交平台发布过女儿照片,陈静还多次点赞评论,清楚他已婚育的状况,不存在刻意隐瞒欺诈。

周宇还称,陈静年龄、经济和社会经验更占优势,是她主动促成并主导这段恋情,首次见面也是陈静提议安排在上海。他从没主动要钱,所有转账都是陈静自愿赠与,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赠与被告170080元款项,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故不得撤销。

原告主张该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被告隐瞒婚姻状况存在欺诈,法院认为,依据两人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不能体现原、被告有缔结婚姻的意思,因此,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静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丈夫花10万元和性工作者开房 妻子追讨被驳回细节披露

婚姻忠诚是家庭稳定的基石。当丈夫在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还将大笔夫妻共同财产转出,妻子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笔款项?尤其是当“赠与”与“嫖资”的界限模糊、引发争议时,法律的天平又将如何倾斜?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丈夫婚内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转账10万元,妻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认定二人系固定性服务关系,案涉款项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判决驳回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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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多次趁出差间隙邀约柯某赶至某地见面 资料图

妻子起诉要求返还10万元

原告李某与丈夫黄某于202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24年,李某发现丈夫与女子柯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在2024年8月到2025年8月的一年时间里,黄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扫码、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向柯某支付了共计10万元。

这些转账并非一次性完成,而是分散为数十笔支付,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除房费、路费外,部分款项用于购买情趣衣物、血液检测试纸、香烟等物品。黄某多次趁出差间隙邀约柯某赶至某地见面,还会提前对柯某的发型、着装提出要求。

在李某看来,丈夫未征得自己同意,就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而这种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她于2026年1月15日向大冶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柯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赠与”与“嫖资”之争

案件进入庭审后,原、被告双方围绕案涉款项的性质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李某坚持认为,黄某与柯某发展的是不正当男女关系,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柯某,该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又违背了公序良俗。柯某明知黄某已婚,仍然接受赠与,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此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柯某的代理律师辩称,案涉款项根本不是“赠与”。柯某与黄某之间并非情人关系,而是“固定性服务关系”:黄某每次都会和柯某协商确认服务时间、地点、价格后再支付费用,费用的金额、频次完全符合交易对价的特征。此外,黄某为获得性服务支付的款项,本质上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原告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追索这部分款项,实质上是请求司法机关对其配偶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后果进行确权与执行。

此次庭审交锋的核心,并非“丈夫爱不爱妻子”,而是这笔钱款该按婚姻家庭法中的赠与处理,还是按不被民事法律保护的不法给付处理。双方观点的核心分歧在于:这笔钱到底是合法的“赠与”,还是违法的“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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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柯某的代理律师辩称两人系“固定性服务关系” 资料图

法院: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与柯某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交易特征。黄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其知道柯某“被几个大哥养着”,认为柯某是“出来接活的”,还曾发消息称“都是出来接活的,不像咱俩比较固定”。

从具体的转账记录来看,每一笔款项都有明确的用途指向:2024年8月11日,黄某邀请柯某前往外地见面,要求柯某再邀请一人,约定价格为3500元;2024年8月13日,黄某微信转账给柯某6500元,还交代“反正开心了一人6500,不墨迹”“不要大波浪”;2024年9月23日,黄某向柯某银行转账6000元,要求柯某第二天前往酒店开套房。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用于支付性服务费用、购买情趣衣物、血液检测试纸、香烟、报销房费路费的转账记录。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黄某清楚地知道柯某的身份是性工作者,两人之间是较双方属于固定的性伴侣关系,而非平等情人关系。黄某通常会在出差期间主动邀请柯某到指定地方见面,还会对柯某的发型、着装提出要求,柯某则按照黄某的要求准备。两人定位并不对等,柯某是提供服务的一方。

法院认定:黄某为获取性服务向柯某支付费用,属于不法原因给付。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应当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李某作为黄某的妻子,主张案涉款项属于赠与,要求柯某返还款项,该主张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法院将柯某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公序良俗不是追讨非法款项的

救济工具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或许会让不少人感到意外——为什么法律不支持受害的妻子?

本案承办法官许馨文庭后指出,裁判的关键在于“不法原因给付”这一法律原则。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因实施的给付行为,法律对此类款项的处理原则是不予保护、不予返还。

许馨文介绍,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它可以用来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成为阻断非法利益回流的有力屏障。本案中妻子试图以“款项交付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追回款项,但该款项本身就源于非法交易,公序良俗原则在此无法为其提供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条重要的法律边界:对于基于非法目的产生的财产纠纷,法律不会为任何一方充当追索利益的工具。如果判决返还,无异于为违法活动出具变相的司法确认,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许馨文说。

她同时强调,民事层面驳回妻子的诉请,绝不意味着柯某可以“逍遥法外”。不法原因给付规则解决的是“钱要不要还”的民事问题,若查明相关款项涉及卖淫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违法线索会移送公安机关,由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这起案件具有三重警示意义。”许馨文说,其一,婚姻中的财产权益需要主动守护,与其事后追索,不如事前防范;其二,切勿将民事诉讼视为解决一切纠纷的万能途径,当纠纷根源涉及违法行为时,正确做法是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三,法律不保护基于非法目的产生的利益诉求,任何企图利用法律工具为自身或他人的非法行为“正名”的做法,最终都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