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给付5万彩礼,两人多次同居发生关系,迟迟没有怀上孩子,男方以此为由提出分手,起诉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这个案子一出,很多人议论纷纷,不少人觉得,婚没结成,彩礼理应退回。可法院审理之后,给出了一份清醒的判决。
事情经过并不复杂。男女双方经介绍相识,很快定下婚约,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转给女方5万元作为彩礼。订婚之后,两人开始相处,多次单独相处、发生亲密关系。日子一天天过去,女方一直没有怀孕。
慢慢的,男方心态变了。在他看来,给彩礼,就是为了成家生子。迟迟怀不上,等于达不到他结婚的目的。于是他提出解除婚约,并且要求女方把5万元彩礼一分不少退回来。
女方坚决不同意。她认为,两个人自愿在一起,怀孕这件事受很多因素影响,不是自己单方面能保证的。没有任何约定说,收了彩礼就必须要怀孕。而且两人已经有亲密交往,自己也付出了感情,凭什么怀不上就要全额退钱。协商无果,男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庭上,男方的理由很直白:彩礼是以结婚、生儿育女为目的给的,现在女方没能怀孕,婚约没法继续,彩礼就该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几个关键事实:第一,5万元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第二,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第三,订婚后二人自愿交往、多次发生关系;第四,双方从来没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女方必须怀孕,怀孕并不是女方收下彩礼的义务。
法院认为,生育本身是一件顺其自然的事,受双方身体状况、时机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把“怀孕”当成女方的一项硬性责任。男方把生育当成彩礼交易的附加条件,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两人已经实际交往、发生亲密关系,女方在这段关系里也有情感和身心付出。
结合婚约财产纠纷相关司法解释:未登记结婚,不是必然全额返还彩礼,法院要综合同居相处情况、双方过错、彩礼开销、当地习俗综合裁量。本案男方以“没有怀孕”作为解约、要钱的理由,属于不合理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全额返还5万彩礼的诉讼请求,结合案情酌情判定女方返还一小部分,大部分彩礼不用退还。
这个判决,也给很多人上了一课。
首先,彩礼不是“买生育”的交易。彩礼是婚嫁习俗里的礼节,核心目的是缔结婚姻,不是保证女方一定怀孕生子。生育不能强制,更不能当成交易筹码。能不能怀孕,不等于女方有没有过错。
其次,没领证≠一定全额退彩礼。很多人存在误区,只要没办结婚证,彩礼就必须全部拿回来。法律早就不是简单一刀切。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相处一段时间,女方有身心付出,法院会酌情减少返还金额,甚至在特定情形下不予返还。
最后,感情和婚姻,不该用功利的标准衡量。两个人走到一起,基础是自愿和感情,不是完成生育任务。把能不能生孩子当成衡量对方价值的标尺,一旦达不到预期就要钱追责,这种婚恋观本身就站不住脚。
当然也要提醒大家,如果确实存在生育方面的顾虑,双方应该婚前坦诚沟通,一起做孕前检查,理性商量,而不是等到订婚后,拿怀孕说事,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婚姻讲究双向自愿,彩礼是礼,不是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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