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在不到4年时间内,持续向女子曾某转账,总额达2575万元,同时曾某也向李某转账2258万元。因每笔钱款用途无法逐一查实,二审法院按照相互之间的资金差额,判令曾某返还李某妻子王女士317万元。曾某提起再审申请,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裁定书。
男子持续给婚外女子转账2575万元 资料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曾某与李某自1998年起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曾某还曾在李某的公司担任财务人员。2014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累计向曾某转账2575万元,上述转账均未备注用途,也没有明显表达爱意等特殊含义的数字。李某妻子王女士主张上述钱款属于擅自赠与,要求返还。曾某辩称不是赠与,而是偿还借款、偿还代收利息和本金等,并提交借条、她与李某的短信、曾某向案外人某公司的转账明细等,但上述证据与转账记录不能一一对应,因李某与曾某存在特殊关系,仅凭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曾某的主张以及每笔款项的性质,所以李某向曾某的转账性质不明。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曾某共向李某转账2258万元,曾某称她按照李某的指示向李某秘书、侄子等进行大额转账共450万元,并提交其与李某的短信、其向案外人的转账记录,但她向李某的转账也没有备注,无法说明自己向李某每笔转账的来源、性质。因金钱的特定属性,以及曾某与李某的特殊关系、曾某担任李某公司财务人员的事实,曾某与李某银行账户内的财产不能完全明确区分,双方之间相互转账的性质混乱不清,二审法院将双方向对方的各笔转账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相互差额进行返还,即曾某应返还王女士317万元(2575万元-2258万元=317万元)。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曾某的再审申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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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的张女士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称,她此前因掌管婚内共同财产纠纷等问题与其前夫对簿公堂,虽然几经波折后双方成功离婚,但法院未对一笔约2000万的财产作出认定和分割。
张女士还表示,她在离婚官司中还查到,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前夫向一名比她大10岁的女子前后转账10万元左右,且多笔为“520”“1314”等特殊意义的金额,她于去年向法院起诉追回,日前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针对双方离婚时法院未认定的那笔约2000万财产,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后续将会另案起诉要求进行分割。
张女士表示,她和前夫季某(化姓)于2012年结婚,从2014年开始一起做工程。她在2022年因掌管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等问题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为当时季某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未准予。但是到了2024年,他又反过来起诉离婚,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认为有一笔理应是共同收入的部分,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分割。”
张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判决书显示,张女士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承建多个项目工程的利润约2000万元。法院认定通过季某账户的进账资金系工程款,不能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收益。
此外,张女士虽然提供大量资金流出的清单和记录,但对于工程建设承包而言,大额资金频繁进出均系常态,不应苛责当事人对每一笔资金支付原因及流向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说明,况且资金流水并非夫妻共同收益,法院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季某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当事人张女士
一审判决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张女士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一审中,张女士主张三个项目的净利润约200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二审判决实际上对张女士主张上述工程项目的利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季某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流水及余额,并未作出处理。因此,张女士提出的上述财产分割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当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张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后续会起诉前夫等人,追回这部分她觉得理应属于她的婚内共同财产。8月25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张女士前夫,电话均无人接听。
张女士和季某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张女士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这场官司中,我查流水看到,前夫向一名女性发起过很多‘520’‘1314’金额的转账。而且在我们分居期间,我还发现前夫的车经常停在我所住的小区,后来我才发现,这名女性跟我住在同一个小区。”
2025年,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她的前夫季某以及上述接收转账的女性李某(化姓),在离婚诉讼中她在前夫的微信流水中查明,自2021年6月起至2024年1月止,季某向李某转账、发送红包合计10.8万元,李某向季某发送红包约7100元,双方往来有多笔带有特殊意义数字的红包,如:520、1314、3344、775、885、2099。
判决书显示,季某和李某辩称,季某常年带朋友去李某经营的饭店消费,两人因此相识。双方的往来款系消费行为,并非赠与。李某的微信由其本人及其儿子小王共同使用,两人之间往来款中1314、520等钱款有部分系消费的餐费,有部分是季某与小王间互相逗着玩发的红包。季某与小王还一起玩网络游戏,还想通过这种方式赚钱,因小王的电脑配置较好,所以季某长期住到李某的住所,与李某本人无关,两人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表示,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并非原件,且聊天记录中的转账时间与微信账单中显示的转账时间不能完全对应。季某对上述部分金额的解释与在离婚案件中的解释不一致,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说法,所以法院认为,季某和李某之间存在赠与关系。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法院认定,季某向李某支付的款项中有多笔为“1314”“520”“3344”“775”“885”“2099”“5200”等有特殊意义数字的转账和红包,结合部分款项转出时间为凌晨3、4点,季某和李某亦自认,季某长期住到李某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住所,两人之间的关系难言正当。
季某与张女士原系夫妻,季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钱款赠与李某,未征得张女士的同意,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财产,且该赠与行为系基于两名被告之间的非正常关系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当属无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女士约10万元。后季某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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