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职人员每天和老百姓打交道,窗口办事、惠民补贴发放、基层项目推进,每一项工作都连着群众切身利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清晰划定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负面清单,一共六类行为,一旦触碰,不仅直接责任人要被追责,相关领导责任者同样要承担责任,在乡村振兴领域出现这类违纪行为,还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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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普通群众对这条规定并不熟悉,只知道办事遇到问题可以投诉,但是不清楚哪些行为已经属于违纪红线,也不知道追责是怎么执行的。本文结合条例原文,用通俗的方式逐项解读这六类行为,同时讲清楚背后的纪法要求、现实表现,以及群众遇到这类情况该如何正确反映,帮助大家读懂群众纪律,监督基层权力规范运行。

第一类: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这类问题大多出现在基层村镇、项目建设当中。按照政策,需要群众筹资筹劳的事项,有明确的审批程序、标准上限,并且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能强制要求。但个别基层工作人员,打着公益建设、人居环境改造、道路修缮等名义,超出规定标准收钱,或者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外,额外向群众摊派费用,甚至强制要求群众出义务工,把本应由财政承担的建设成本,转嫁给普通群众,变相增加群众经济和人力负担。

这里要区分一个关键点:正常、经过审批、群众自愿同意的筹资筹劳,属于合规的集体议事事项,并不违纪。违纪的核心是超标、超范围、强制摊派。比如政策明确每年筹资上限,工作人员擅自提高金额;或者项目本身财政已经拨款,仍然再向村民收钱;还有以行政命令方式,不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直接下达摊派任务,群众不交就施压,这些都属于条例明确禁止的情形。

这类行为看起来单笔金额不一定很大,但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基层集体项目本来是惠民工程,如果变成摊派负担,就背离了政策初衷。条例规定,出现这类行为,会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领导责任者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对应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第二类: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公权力的行使有严格边界,公职人员不是可以随意扣押群众财物,也不能自行设定处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具备法定权限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才可以依法扣留、收缴财物,或者作出处罚决定。

现实当中个别基层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没有法定依据,私自扣押群众车辆、农资、个人财物;或者自行设定罚款,比如违规对群众处以罚款,没有法律文书、没有法定权限,随意处罚群众。哪怕初衷是想规范管理,但是程序和权限违法,同样属于违纪行为。

群众要明白,合法的执法扣押、行政处罚,一定会出具书面文书,告知依据、权利、复议申诉渠道。如果工作人员口头通知、私自扣物、当场随意罚款,没有法定手续,就属于违规扣留、处罚,群众可以留存证据,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公权力不能任性,随意处置群众合法财产,本质上是越权乱作为,损害群众合法财产权。

第三类: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惠民补贴、征地补偿、救助资金、项目结算款,这些钱本身就是属于群众的款项,公职人员的职责是足额、按时发放,不能截留、克扣,也不能无故长期拖欠。

克扣,就是本该全额发给群众的钱,从中扣下一部分,比如低保金、农业补贴、征地补偿款,以各种理由截留、抵扣;拖欠,就是政策已经明确应当兑付的钱款,无正当理由长期压着不拨付,一拖再拖,群众多次催促仍然不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资金周转。

这类问题在乡村振兴领域属于重点整治内容。惠民资金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扶持生产的专项资金,一分钱都不能动歪心思。资金发放有台账、有公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比对银行流水、公示名单、群众信访核查,发现克扣拖欠问题。一旦查实,相关人员依规追责,涉及资金要督促追回、补发,保障群众钱款足额到位。

第四类: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政务服务、公共管理事项,哪些可以收费、收费标准、收费项目,都有公开的收费目录清单,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允许私自收费。

在窗口服务、证照办理、公共管理过程中,个别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在法定收费项目之外,额外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工本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明明属于免费办理事项,仍然向群众收费,属于违规收费。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政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基层仍然继续收取,或者擅自新增收费名目。

这里重点提醒,正规收费一定会公示标准,开具正规票据。如果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要求私下缴费,没有正规票据,不在公开收费目录内,就要警惕属于违规收费。这项规定的核心,就是守住政务服务公益性,防止公共权力变成收费牟利的工具,维护群众办事的合理成本,杜绝乱收费增加办事群众负担。

第五类: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这是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一类问题,也是基层作风整治的重点。所谓刁难群众,就是群众材料齐全、符合政策条件,工作人员故意设置额外门槛,反复要求补材料、故意拖延、推诿,人为增加办事难度;吃拿卡要,就是利用办理审批、补贴、证明、资格认定等职权,暗示或者直接索要礼品、宴请、好处,不给好处就不办事、慢办事,把正常公务变成谋取私利的筹码。

要注意,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审核材料,对材料不全的群众一次性告知补正,这是正常履职,不属于刁难。违纪的关键,是明知符合政策,仍然故意卡压,借办事职权索取利益。比如同样的申请,别人正常办理,群众没有送礼就压件不批;或者故意多次要求群众来回跑,变相逼迫群众妥协。

这类行为直接伤害干群信任,虽然不一定涉及大额金钱,但是对群众办事体验影响非常大,是典型的利用职权谋私。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核查、专项督查当中,对吃拿卡要问题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推动窗口单位优化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度,从制度上减少人为刁难的空间。

第六类: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这一项属于兜底条款。基层情况复杂,侵害群众利益的形式会不断出现新变化,不可能全部一一列举,所以条例设置兜底项,把其他性质类似、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追责范围,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比如在惠民政策落实当中,其他形式的乱作为,损害群众合法权益,虽然和前面五种情形表述不完全一样,但是本质都是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同样适用本条规定追责。设置兜底条款,是纪法制度设计上的完善,随着基层治理新情况,持续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型侵害利益问题纳入监督视野,保证纪律规定不会滞后于现实问题。

追责不是只处理办事人员,领导责任同步压实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觉得违纪就是直接办事的工作人员个人责任,和领导无关。条例原文明确,追责对象包含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管理松散,长期放任这类问题发生,上级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同样要被追究责任,不是只处罚一线经办人。

同时条例明确,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乡村振兴相关资金、项目直接关系农村群众切身利益,属于重点监督领域,所以纪律要求更严,一旦发生同类违纪,处分幅度会更高,这也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农惠民领域的重点监管导向。

除了党纪层面的处分,公职人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可以衔接适用,如果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犯罪,还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不是仅仅党内处分就结束,纪法衔接,责任是完整闭环的。

群众纪律的核心:群众利益无小事,权力必须为民所用

持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本质就是把监督延伸到基层末梢。很多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情,不像重大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但是就在群众身边,每天能接触到,群众感受最直接,对政府公信力的影响也很直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多年持续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集中整治,坚持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抓起,推动监督下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有序反映问题。制度层面,一方面明确纪律红线,让公职人员清楚什么不能做;另一方面完善公示、台账、内部督查,推动基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减少违规摊派、克扣资金、吃拿卡要这类问题发生。

公职人员要树立正确认知,公权力是群众赋予,岗位职责是服务群众,不是用来刁难群众、谋取私利的工具。严格遵守群众纪律,不是额外约束,而是公职人员履职的基本底线。基层治理的稳定,很大程度取决于每一件民生小事能不能依法依规办好,每一笔惠民资金能不能落到群众手上。

群众遇到这类问题,正确反映渠道

如果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上面这几类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建议理性维权,做好证据留存,比如办事单据、通知文件、聊天记录、现场录音、相关凭证,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官方信访渠道、政务服务投诉热线等正规途径实名或者匿名反映,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核查。

需要客观认识,核查需要时间,会结合政策、事实、程序综合认定,不是只要投诉就直接认定违纪。公职人员正常依法履职、依规审核,和违纪乱作为,二者有明确界限,要以事实和纪法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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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开条文进行政策解读,仅作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认定,具体案件以纪检监察机关正式认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