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生了一起让人极其气愤的案件。一个50多岁的老板,利用女保险员急于出单的心理,两次“空手套白狼”,第三次还想故技重施,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年轻女子冯某是一名保险推销员,平时任务压得紧。经过朋友介绍,她认识了50多岁的男子张某。张某开了一家家具厂,人前人后算个老板。
为了把张某发展成客户,冯某几次跑到他工厂聊买保险的事。张某态度模棱两可,随后邀请冯某到酒店商量细节。在酒店里,两人半推半就发生了关系,完事后,张某十分大方地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
可签完字,张某却迟迟不缴费。冯某多次催促,张某就借口生意刚签大单,资金周转困难,缓一缓。
过了一个月,张某再次打来电话,说要调整合同内容,还承诺给冯某介绍几个大客户。冯某没多想,再次来到酒店,两人再次发生关系,张某在更改的合同上再次签字。但和上次一样,张某依然不缴费。
又过了几天,张某再次邀请冯某上门。冯某抵达后,张某故技重施,想要再次发生关系。冯某觉得自己前两次被耍了,这次坚决拒绝。谁知张某竟然上前撕扯她的衣服,冯某反抗,被张某扇了两个耳光。冯某跑出家门,立刻报了警。
一、两次签合同不缴费,算不算诈骗?
张某的算盘打得极精:签字,但不交钱。
很多人觉得,张某这就是“骗色”,不仅占了保险员的便宜,还玩弄了人家的感情。
但从法律上讲,单纯签单不缴费,并不构成犯罪。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缴费义务,但投保人也可以选择不缴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张某没有伪造身份、没有虚构项目骗取冯某的钱财,他只是利用了冯某急于出单的心理,口头承诺缴费却拒不履行。
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极其恶劣,属于严重的背信弃义,但构不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二、第三次强行发生关系,未遂也是犯罪
张某辩称,自己身体有病,买保险也不赔,所以想给儿子买,两人为此争吵,他只是打了冯某两巴掌,没有侵犯的意思。
可警方调取的证据直接打脸:冯某左下颌肿胀,右颈部有抓痕,裙子被撕坏,拉链被扯坏。监控显示,冯某逃离时神色极其慌张。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两人前两次开过房,但不能据此推定第三次冯某也是自愿的。前两次张某签了合同却不缴费,冯某已经醒悟被骗,第三次拒绝是完全合理的。张某在被拒绝后,使用暴力撕扯、殴打,企图强行发生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三、别把别人的底线,当成你放肆的资本
这起案件,给所有心怀不轨的人敲响了警钟。
前两次,你利用金钱和承诺,让人家半推半就。第三次,人家清醒了,拒绝了,你居然恼羞成怒动手打人。这已经不是“渣男”的问题了,这是赤裸裸的犯罪!
同时,也提醒广大女性,在面对职场上的利益诱惑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为了签单付出这样的代价,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给了坏人可乘之机。
法律分析
第一, 关于强奸罪的认定。《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前两次自愿,不代表第三次也自愿。张某在第三次遭拒后使用暴力,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 关于未遂犯的量刑。《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判1年,是在法定刑期(3年以上)以下作出的减轻处罚。
第三, 关于骗色与诈骗的界限。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张某图的是色,而非钱,且签了真实的合同,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第四, 关于治安处罚。张某殴打冯某两耳光,造成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处拘留和罚款。因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单独治安处罚。
第五, 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张某签字后未缴费,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补缴或解除合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
第一, 别把“签字”当免死金牌。签了字不交钱,骗得了一时,骗不了一世。
第二, 前两次的同意,不代表第三次的默许。把别人的底线当放肆的资本,最后只能是自食恶果。
第三, 遇到不法侵害,学冯某,果断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绝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
讨论话题
1. 张某两次签合同不交钱,诱骗女保险员发生关系,第三次遭拒后动手,判1年你觉得合理吗?打1合理,打2轻了。
2. 冯某为了业绩与客户发生关系,你觉得她在这件事里有没有责任?
3. 面对这种“骗色”式骗局,职场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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