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徽剑的绑匪应以绑架罪判死刑
文/叶雨秋
这起杀害徽剑的绑架案,从进入公众视野起就带着刺目的痛感。我们不是在讨论一个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是在直面一个以勒索为起点、以虐杀为终点的恶性暴力事件。很多人下意识想在罪名定性上绕弯路,试图往故意杀人的常规路径上靠,却刻意忽略了绑架罪本身早已把“人质死亡”设为最严苛的评价维度。绑匪从控制受害者的第一秒起,就已经把他人的生命完全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后续的杀戮根本不是另一个孤立的犯罪行为,是绑架行为自然延伸出的最黑暗结果。我们今天掰扯清楚法律辨析,不是为了制造情绪狂欢,是要让所有试图用绑架勒索牟利的人看清,一旦你敢把他人的生命当成筹码,等待你的就只有法律最不留情面的终极回应。
杀害徽剑的绑匪应以绑架罪判死刑
一、先把事实摆出来,因为事实本身已经足够沉重
2024年11月10日,广东惠州。三个男人顶着"警察"的名头,把吴恺强行架上汽车。此后是惠东、河源、江西赣州,一路殴打、逼问,用钳子夹掉他的指甲,逼他删掉那些揭露缅北、柬埔寨电诈园区的文章。
11月11日深夜,人被打昏,扔在赣州定南县一座荒山上,上面盖了一层枯草。
11月13日,村民上山,发现了他。
法医鉴定:头面部外伤致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
2025年12月,主犯赵冰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陶腾飞、宋海军、吕红亮分别获刑八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曹东等七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期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郭鸽鸽、陈展鹏构成窝藏罪。共十四人。2026年8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不接受这个结果。这不是情绪,是判断——而且是一个可以从法条里推出来的判断。
二、罪名之辨:法院为什么绕开了第二百三十九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款的法定刑,比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致死)更高、更硬。罪名一旦落在绑架罪上,本案的量刑起点就不是"可以考虑死刑",而是"死刑或无期,二选一"。
法院没有走这条路。原因在教义学上是清楚的:绑架罪是一个三方结构的犯罪——行为人控制人质,向人质以外的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而本案中,"少校"要求的是逼问吴恺本人、让吴恺本人删帖,索取的对象就是被害人自己,中间没有那个被要挟的"第三人"。缺少这一环,就只能退回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所以必须诚实地说:在现行通说之下,"应以绑架罪论处"是有硬伤的。谁要绕过"三方结构"去套第二百三十九条,谁就在冒违反罪刑法定的风险。这一点我不回避。
但我仍然要主张这个罪名,因为那道"硬伤"暴露的不是我的论证问题,而是法律本身的缺口。
请看这个案子的真实结构:境外下单,境内接单,明码标价,按"效果"付酬,一百万元。人被踩点、被控制、被殴打、被"验收",最后被当作废弃物丢在山上。赵冰眼里,吴恺不是一个人,是一笔三十万元起步、最高一百万元的赏金,是一项需要交付的工作成果。
这不是普通的故意伤害。这是把一个人的身体,变成了跨境犯罪产业链上的交易标的。绑架罪保护的法益——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在这里被侵害得一丝不漏,唯一缺失的,只是"向谁提要求"这个形式要件;而这个要件之所以缺失,恰恰是因为犯罪已经"外包"了:委托人自己就是幕后人,勒索的那一环被产业链消化掉了。
用形式要件把一个实质上的"人质交易"降格评价为"故意伤害",这是解释论的懒惰。我承认扩张解释有风险,所以更负责任的主张是双轨的:司法上,对受雇控制他人人身并以暴力"交付成果"牟利的行为,应按绑架罪评价;立法上,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补上这一漏洞。让法条追上犯罪,而不是让犯罪躲在法条的缝里。
三、量刑之辨:就算是故意伤害罪,死缓也太轻了
退一万步,假定罪名维持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的从重情节,几乎是排队站好的:
冒充警察。不是简单的欺骗,是盗用国家暴力的信用。被害人放弃抵抗的那一刻,是被"执法"骗走的。
预谋、结伙、跨省。买车、买手机、踩点、分工,一路从广东开到江西,犯罪被组织得像一次物流运输。
持续折磨。钳子夹掉指甲——"特别残忍手段"这个词,在这里不需要任何解释。
打昏后弃于荒山,盖上枯草,不施救助。这是对死亡结果的放任。
为钱。一百万,一个人的命。
对象是反诈吹哨人。他揭露的正是这条产业链,杀死他,是为了打压所有还想说话的人。
事后造谣"敲诈勒索被抓",让死者背了两年脏名。这不是附带伤害,这是犯罪计划的第二部分。
死缓的适用前提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也就是还存在值得宽宥的余地。我要问:上面哪一条,够得上宽宥?
有人会说,赔偿了五十万,家属出了谅解书。那就把这张纸摊开看:签字人吴正结,并非吴恺的直系亲属;签之前,曾有两名身材魁梧的男子上门找过他父亲;他自己的说法是"为避免再生事端"。一份在恐惧与息事宁人之间签下的谅解,在量刑天平上能有多少重量?谅解书的效力,根基在“自愿”,不在那张纸。这个疑点,司法应当主动审查,而不是当作减轻情节照单全收。
四、真正让人愤怒的,不是判轻了一个人
是它给出了一张报价单。
一百万元,可以把一个揭发者从世界上抹掉;主犯死缓,二十余年之后或许还能走出来。对于盘踞境外的电诈集团,这是一份“成本可预期、后果可承受”的价目表。刑罚最古老的功能,是让犯罪变得不划算。当"买凶杀人"的期望成本低于它带来的收益,法律就没有完成它最起码的职能。
"少校"还在境外,没有归案。刘忍已于2025年6月被押解回国,等待审判。这个案子没有结束,只有中场。
所以我的主张,在层层退让之后依然坚硬:“罪名上,我主张以绑架罪论处,并为此主张修法与解释的更新;量刑上,即便维持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也必须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这恰恰不是"舆论杀人"。这是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一条条摊在桌上,告诉你:现行法本来就给得出这个答案,只是有人伸手,取了更轻的那一个。
吴恺死在定南的荒山上,身上盖着枯草。此后两年,很多人以为他是"敲诈勒索被抓"。他替素不相识的人挡了电诈的刀,死后还要背一口脏锅。
法律没有办法让他复活。但法律至少应该做到一件事——让杀他的那一百万,成为这条产业链上最亏的一笔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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