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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听闻一起继承案件,心中久久不能平静:某地一位老人孤独离世,身后留下一处房产和些许积蓄。老人一生未婚,父母早亡,亦无兄弟姐妹。居委会几经查找,未寻得任何法定继承人,最终法院判决遗产收归国有。这本是依法办事的寻常案例,却引来街坊邻里的声声叹息——老人并非没有亲人,远方有堂侄辈时常探望,近处有多年帮扶的“干儿子”照料晚年。然而在法律冰冷的条文面前,这些活生生的人伦关系,竟成了“不存在”。

这绝非孤例,《财经》杂志最新报道,上海一位46岁女士“孤独死”,遗产也被充公。当下“无主遗产收归国有”的判决逻辑,折射出我国继承制度中一种令人不安的倾向,以僵化的法条切割温热的血缘与情义,用权力的“收割”替代人伦的“延续”。这般“吃相”,不仅失却法律应有的良善与温度,更在无形中动摇着人们对亲情与传承的基本信念。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划定的继承人范围,以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在此之外,再无“第三顺序”,一旦前两顺序无人继承,遗产便成“无主”,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这一规定在逻辑上看似清晰,却与社会生活的复杂脉络严重脱节,中华文化中的亲属网络,远非两代直系、旁系血亲所能涵盖。“五服”之内的血缘联系,在民间认知中仍是至亲;共同生活、守望相助所形成的“拟制亲属”关系,如义子、恩亲、多年帮扶的邻里后辈,其情感与道义纽带,往往不亚于甚至强于疏远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制度若只承认狭义的“法内之亲”,而无视广泛存在的“法外之情”,便是以法律之名,行斩断人伦之实,它传递出一个冰冷信号,未被法条记载的关系,便不被承认;未被格式化的亲情,便不值一文。

《民法典》第十条确有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条文为民间习惯进入司法实践开了善意的口子。然而在无主遗产的处置中,这一精神却罕见地被束之高阁。

我国数千年来形成的民间继承习惯,蕴含着深厚的伦理智慧与社群自治逻辑,在无直系近亲时,财产由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继承,或由尽了主要赡养、扶助义务的远亲、义亲承继,是许多地方惯常的做法。这种基于实际付出与情感亲疏的分配,往往更符合社群正义观,更能维系人际关系的稳定与良善。

法律本应谦抑,为这些活生生的习惯留出空间,使其能够丰富和补充成文法的不足,而不是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一刀切地收归公有。当国家权力以“法律规定”为名,径直取走本可由民间习惯妥善安排的遗产时,其正当性难免受到质疑。

国家取得无主遗产,虽有充实国库之用,但其象征意义远大于经济价值,在普通民众看来,这极易被解读为“与民争利”,尤其当存在虽非法定但事实密切的亲属或扶养关系时,这种“充公”判决,伤害的不仅是潜在继承人的感情,更是公众对法律公平与良善的信任。它仿佛在说,法律不关心你与逝者真实的情感联结,只关心如何高效地清理“无主物”。

法律,尤其是涉及人伦亲情的继承法,其目的不应止于定分止争、清理产权,更应致力于维系社会纽带、弘扬孝亲敬老、鼓励互助良俗。对于无遗嘱逝者的遗产,司法实践应展现更多的弹性与温度。例如,可探索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确认无法定继承人后,允许经社群证明存在密切关系或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提出申请,由法院综合考量情感联系、扶养事实、民间习惯等因素进行裁量。这虽会增加司法成本,却能让判决更贴近人心,彰显法律保护善行、尊重人伦的深层价值。

归根结底,对待“无主遗产”的态度,检验着法律是冰冷规则集合,还是充满人文关怀的善治工具,当法律选择无视绵延的亲属网络与深厚的民间习惯,以简单粗暴的“充公”了事时,其吃相确不雅观,更与“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理想背道而驰。

是时候让继承法更多地低下头,倾听民间血脉与情义的脉动,让每一个孤独逝者的身后事,都能得到符合人情伦理的、有尊严的安置。这不仅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