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泰州一教育局的公告引发关注:58岁女子乔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根据有关法规,公告其初中教师资格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丧失。很多网友疑问,该女子是否就是老师,为何会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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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只知道乔某某是老师,其他情况则需要咨询人事部门。随后,该局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是按照规定发了此公告,案件详情则不便透露。

公开资料显示,多地教育局曾发过类似公告(公示):当事人因犯罪依法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