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一中学女教师将自己听到的同校一位女老师卖淫一事,告知了闺蜜和家人,甚至还将女老师的照片发了出来。
涉事老师得知后气得报警指控女教师诽谤,之后女教师被行政拘留了2日。但女教师不服,认为自己并未故意散布信息,也未捏造信息,只是在闺蜜群私聊的,所以不构成诽谤,于是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损失同时还要道歉。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据悉,女教师张某和被传卖淫的女老师是同一所学校的老师,但二人并没有过交集。
2024年11月,办公室内有其他老师在讨论女老师卖淫一事,说学校里都传开了,甚至连女老师的名字都有。
张某一开始以为是假的,直到不久后,自己的朋友也得到了这个信息,她将信息发到与张某的共同微信群中,群中还有张某的2位好闺蜜崔某和肖某。
这下群里就热闹了起来,大家开始各种猜测。期间,朋友还私信了张某,将女老师的名字告知了张某核对。
张某听了女老师的名字与在办公室听到的信息是一样的,这下彻底信了。当天,还有一位朋友林某听说了此事,来找张某求证。张某就将女老师的名字、教授的科目、年龄等都告知了林某,还配上了女老师的生活照片。
由于张某和女老师是同一所学校的,所以林某十分信任张某的话,将张某发的个人信息、照片之类的,直接给转发到多个群中。
之后这个消息的扩散速度可想而知,女老师也收到了自己去卖淫的消息,顿时气得不行,直接报了警。
警方经过一系列调查,先是抓住了林某,林某又把张某给供了出来。之后,警方以张某构成诽谤为由,对她作出了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而林某和张某的闺蜜也都受到了处罚。
可张女士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她称传播的源头并非自己,自己也是听信其他老师和朋友的说辞,才认为这个是真的,才将女老师的照片和名字发给了林某。此外,张某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错的地方,其中“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根本没有的事,自己从头到尾都没有认过。
张某还表示,警方在12月3日凌晨让其帮忙寻找谣言的源头,之后警方让她回到天台处理事情,结果刚回天台就被拘留了。张某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2025年的5月份,她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进行国赔,同时还要道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张某故意捏造了女老师卖淫的事实并进行传播,那她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张某只是听信了谣言后,再进行的传播,那这到底是不是诽谤?
法院认为,诽谤不仅表现在捏造事实上,也体现在传播问题上。虽然张某不是捏造谣言的源头,但她对于谣言的扩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林某向张某确认女老师卖淫一事是否属实时,张某不仅将女老师的名字告知,还搜了女老师的照片给林某,使得不实的信息可信度增大,对女老师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伤害。
总之,法院认为,张某虽然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但她的行为起到了关键的推波助澜作用。林某来找她求证时,她作为同校老师,本应谨慎对待、核实真相,或者至少明确表示“这是听说的,不确定”,但她不仅直接确认了谣言相关信息,还主动提供照片增加可信度,让更多人相信虚假信息是真的,对被造谣女老师的名誉造成了严重伤害。
张某作为成年人,完全能想到林某可能会转发信息,却没有任何阻止,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
最终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合法合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张某还是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目前二审程序正在进行中。
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如果是她自己亲自看到的,然后给闺蜜偷偷讲了,我认为不需要负责。如果道听途说,这事就不是闹着玩的。
有网友认为,如果真的卖淫,那就不是传播谣言,相反,学校和公安机关要马上核实,避免毒化学校氛围,污染学生。不能打着处罚诽谤的罪名,去遮盖丑陋的事实,伤害广大纯洁的学生。
这起事件的发生警醒大家,既然是听八卦,那就好好做个听众,在未确定内容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去跟着起哄、传播,否则也会受到牵连。哪怕是真实发生的事情,该屏蔽的信息也必须屏蔽,该打马赛克的地方也要马赛克,否则都可能会有侵权的风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现实生活中也没有“随口说说”的免责权。很多人觉得“我只是传个八卦,又不是我编的,能有啥事儿?”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传播虚假信息,只要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同样可能构成诽谤,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