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医生拒诊被投诉的消息在业内引发热议。
网友辣评:被投诉总比当被告强
1月7日,浙江一网友在“市长留言箱”留言到:慈溪市人民医院口腔科医生拒绝患者就诊,态度差。
该网友表示,自己在慈溪中医院做了牙齿根管治疗,但是治疗几天之后效果不好,于是就到慈溪市人民医院就诊。
可是,到了该院后,口腔科医生拒绝接诊,让他回之前就医的医院看。在该网友的坚持下,医生让其拍了一个CT,表示图片没问题后让该网友用手机拍照拿到原先就诊的医院看。
对此,该网友很是愤怒,“医生拒诊究竟是怕事还是技术不行抑或是想少做事?”并要求对该医生进行医德医风考核,退回就诊费。
1月8日,慈溪市卫健局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复:很抱歉给您带来不好的就医体验,已联系医院开展调查,并对当事医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指出其在医患沟通上的不足,要求其深刻反思。已退回您的就诊费用。
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在网上引发热议。
一位来自江苏的网友表示:“医生拒诊肯定是有原因的,我根管治疗前后折腾了一个月,一开始管子细要慢慢磨,后来又发现牙质松,最后准备补了又发现边上多了一个根管,然后又重新处理,很麻烦!”
一位来自辽宁的网友说到:“我做了20颗根管,20个冠,一共花了6个月,整个过程很痛苦,每次治疗像在上酷刑。我每天的精神压力都很大,睡不着。”
可以说,根管治疗并非一项简单的医疗行为,它兼具治疗周期性与病程复杂性。
不过,有网友表示不理解:“口腔科本来就舒服,风险小利润高,怎么能用这种理由推诿患者?按照这个医生的逻辑,那是不是做了心脏手术,后续心绞痛再也不能去别的医院?去了医生也可以拒诊?”
对此质疑,有网友解释到:“根管治疗整个周期相当于一次手术,浙江网友那波操作相当于手术中途换主刀。”
那么,对于根管治疗患者,在治疗周期内能不能更换医院或医生呢?
来自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主任医师蒋灿华医生在某健康科普平台回复到:
可以换,但在非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新医院的医生对患者根管的形态、长度等特点不了解,患牙的资料仍保存在上一个医院,新医院的医生需要重新测量、检查,可能会耽误治疗时机。
根管治疗是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包括根管清理、根管预备和根管填充,不是一次能完成的,期间需要根据患牙的情况分次复诊以完成治疗。每次治疗后,医生都会留下患牙的相关数据、检查结果、根管解剖形态资料,包括根管长度、根管形态、根尖阴影等,医生会根据相关资料数据进行治疗调整。所以,对于后续的根管治疗,新医生通常没有患牙的资料数据,以及不清楚患牙治疗所用到的材料等情况,可能会使后续治疗的过程更加繁琐,治疗过程中的并发症发生概率也会相应增大,进而可能会耽误治疗时机。所以,在非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建议根管治疗换医院,如果不得已更换医院,建议带上有关患牙的所有病历和影像资料。
由此可见,根管治疗期间更换医生需谨慎,且在进行更换后,应该要携带完整的病历资料,且与新医生要进行充分的沟通。
至于为何建议不轻易更换医生,个中缘由很好理解。从患方考虑,一是为了保证治疗的连续性,二是熟悉的医生可尽量避免或减少风险;从医方考虑,临时“接盘”外诊患者,其治疗链路不完整,一旦出现并发症或效果争议,很难清晰划分责任归属,无形之中会让接诊医生承担更多不可控的医疗风险。
根管治疗本身并非简易操作,它是目前治疗牙髓病和根尖周病最有效、最常用的方法。它是采用专用的器械和方法对根管进行清理、成形(根管预备),有效的药物对根管进行消毒灭菌(根管消毒),最后严密填塞根管(根管充填),并行冠方修复,以控制感染、修复缺损,促进根尖周病变的愈合或防止根尖周病变发生。
而在此复杂且周期长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因此,我们在社交平台上,相关患者做完治疗后不满意的投诉比比皆是,后续卫健委介入、医院赔偿的案例也不少。
特别是在如今的医患关系下,部分医生在接诊或治疗上会趋于保守,一些同行感叹“被投诉总比当被告强啊!”“我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一位来自福建的口腔科医生更是在“动不动就投诉”的威胁下产生应激心理:“工作一年了,这段时间就突然非常害怕,每次10号很通畅,15号有点卡就不敢下了,很害怕断针,是非常害怕,该怎么克服?”
不过,伴随着一些拒诊行为的出现,部分网友开始担忧,防御性医疗悄然而至,有些医生“不显山不露水”就把潜在、认为不好的患者给推掉了。
那么,医生可以拒诊患者吗?医生有拒诊的权利吗?
医生有拒诊的权利吗?
哪些情况下可以拒诊?
对此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当患者缴费挂号之后,与医院已经建立民事上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在患者无重大过错或者阻碍正常诊断情形下,更倾向于医生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诊,应首先考虑救助患者。
姚志斗表示,《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医师法》规定医生应履行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等义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当前各大医院都要求医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即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应遵照临床诊疗指南、规范,为患者提供连续的疾病诊疗服务。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接诊医师需及时与患者或家属沟通。
因此,当前的各项律法规定,更指向于医生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诊。
那么,什么情况下医生可以拒诊呢?
在特定情形下,医生拒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实践中认可的合法拒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患者病情超出医生专业能力或医院诊疗条件,比如需要高难度手术但医院缺乏相应设备和技术;
二是患者存在无法配合诊疗的情况,如严重精神疾病发作等;
三是患者要求的诊疗内容违反医学伦理或法律法规,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四是特殊时期按照国家管控要求收治,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特殊时期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和收治能力发生变化,难以收治特定患者。
以上这些情形的核心都是为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或遵守法律底线。
但是值得各位同行注意的是,拒诊患者时,在沟通处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沟通技巧和操作方法。首先,在处理急危重症患者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患者是“安全”的;其次,在沟通时要从患方角度去分析解释实际情况,帮助患方理解如何获得最佳的救治,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患方提供最多的帮助;最后,就是无论面对任何患者,医生一定要谨慎评估风险,切勿不评估直接拒收,这样的话可能会忽略高危因素,引发严重后果。
撰文 | 江畔
编辑 | 江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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