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宣判。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害人家属胡女士提交了抗诉申请。1月26日,胡女士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该案的抗诉申请未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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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画面。

南都此前报道,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载孙某某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等待通过时,与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

在等待多轮红绿灯后,廖某宇驾驶车辆加速通过,并不顾孙某某劝阻持续加速行驶一段距离后,看见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胡某某(男,殁年不满1岁,由胡某抱在怀中)一家三口,廖某宇随即踩刹车和打方向盘意图避让,但因车辆速度极快而撞击到被害人,致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1月14日,被害人家属胡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当日下午,她将提交抗诉申请,“这段时间我们都是待在儿子的婚房里,哪里都不想去”。1月26日,胡女士透露,该案的抗诉申请未获通过。

意味着被撞的三个人身死,撞人的人大概率是无期徒刑,这结果就这样没得变了。

严格意义上来说,死缓属于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

死缓全称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其意思并非字面上的“缓两年再执行死刑”的意思。

“死缓”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期间罪犯需在监狱服刑。

缓期两年以后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分别处理如下⬇️

  1. 若两年内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 若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 若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 对于累犯或特定暴力犯罪,法院可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确保实际服刑期限不低于最低标准(无期徒刑或2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两年期间在监狱里不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两年之后大概率就是减为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廖某宇“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关键情节:

第一,主观恶性为间接故意,区别于蓄意杀人的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两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存在差异。
  • 本案中,廖某宇的初衷是宣泄与女友争执后的烦躁情绪,并非针对特定被害人或蓄意危害公共安全,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非积极追求。
  • 相比之下,直接故意犯罪的人身危险性更高,而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仍有改造的可能性,这是法院考量死缓的重要因素。

第二,存在紧急避险行为,反映其未完全丧失人性底线。

  •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廖某宇在发现被害人后,立即采取了踩刹车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只是因车速过快未能避免碰撞。
  • 这一行为与那些明知会撞人仍不采取任何避险措施的恶性犯罪不同,说明廖某宇在最后时刻仍有敬畏生命的意识,并非彻底漠视他人安危,这一情节降低了其人身危险性,成为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具有自首情节,符合法定从宽处罚规定。

  •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案发后,廖某宇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 虽然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能因此减轻处罚,但自首情节仍是判断其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了法律对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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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下面简单分析一下这个判决。

首先,定罪上是没啥问题的,跟我之前的分析预测基本一致。

在同样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区分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主观心态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案发时周边环境状况等综合呈现,那么值得关注的案件细节也应该从这些地方挖掘:

(一)被告的违规驾驶行为

本案中,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目前已知的被告的违规驾驶行为主要是超速驾驶,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但事发前被告的车速飙升至129公里/小时,显然已经严重超速;而且,据报道,在发生碰撞前,同车人还曾提醒被告减速,被告减速后又加速,发生碰撞时车速仍超过100公里/小时。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交通领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不以违规驾驶行为的多寡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只要存在违规驾驶行为,并且达到构罪标准,就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显然,就目前分析来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被告至少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不听劝阻,减速后又提速超速驾驶

在绿灯亮起后,被告连续加速14秒,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加速至129公里/小时行驶,后同乘人提醒被告减速,被告短暂降速后又继续加速,直至事故发生。

显然,被告在经人提醒、劝阻降速的情况下,仍然提速,将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增加至100%,很难辩解说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基于疏忽大意的主观心态。

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后,被告人廖某宇随即猛踩油门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达100%),连续加速14秒后,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在此过程中,孙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赶紧劝说其开慢点,廖某宇仍不听劝说,继续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由100%短暂降低到89.2%后又增加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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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三)案发时的时间、车况、路况、能见度以及路上车辆和行人多少

在交通肇事罪和交通领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认定中,案发时的时间、车况、路况以及路上车辆和行人多少可能会成为关键因素之一,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

如果是在交通繁华、行人较多的城市路段,并且路段又不存在拐角、视野盲区等复杂路况,能见度良好,而且又是18-19点之间,正是一天中较为热闹的时段之一,行为人在经人提醒劝阻的情况下仍然严重超速驾驶,就很难认定被告是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态实施违规驾驶行为了。

(四)案发前是否存在刹车、紧急避让等行为

这一点也可能影响案件走向,但个人认为这一点需要结合前述第(三)点进行分析。

如果是在笔直的道路上,不存在视野盲区,且能见度良好,那对驾驶人应该距离很远就能看到前方有行人,应该距离很远就开始减速了。

在前述假设情况下,如果被告仅仅在快撞上人的时候紧急减速、打方向盘,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不存在“直接故意”,并不能排除其“间接故意”。

(五)跟女朋友吵架能否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当然不能!

所以,定罪上没啥问题。

至于量刑上,最终没判死刑(立即执行),估计是为了回应我国近些年大力宣推的“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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