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期间,英国面临敌特渗透与持续空袭,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1939年全国登记法》应运而生,规定公民必须向警察出示身份证,并可被要求到警署配合查验。

但法律同时写明:一旦枢密院宣布紧急状态结束,该法便立即失效。
这部法律的正当性完全建立在“战时紧急状态”之上——而紧急状态,理应是暂时的。

然而1945年战争结束后,五年过去了,那份终止该法的枢密院命令却迟迟未至。
1950年12月7日,法律的惰性撞上了一位较真的公民:威尔科克。
他在驾车时被警员莫克尔截停,对方要求查验身份证,威尔科克直接拒绝。

警员递来一张表格,要求他两日内到警署配合,他把表格扔在路边,并明确表示“绝不会去”。

即便警员捡回表格放入他车内,他依然没有配合,最终被起诉。
表面上看,这只是“不配合执法”的小案子,实质上却是法治原则的交锋。

威尔科克辩称:1950年10月,枢密院已宣告终止相关的战时紧急状态,这正是《全国登记法》的立法基础,因此该法早已失效,警察根本无权查他的身份证。
治安官陷入两难:从法律条文看,该法未被正式废止,形式上依然有效,只能判定威尔科克罪名成立;但从情理出发,和平时期仍用战时法律处理日常小事,实在不妥。

最终,治安官选择无条件释放威尔科克,未处以任何罚款。
威尔科克不服,案件提交至高等法院。由于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则,法院罕见地由七位法官共同审理。核心问题只有一个:1950年12月,这部战时法律是否还有效?
威尔科克主张,紧急状态只有一个,状态终结,所有相关法律应同步失效;控方则认为,紧急状态具有多重面向,每部战时法律都需要专门的终止命令。
最终,首席法官高达勋爵代表多数法官采纳了控方观点:只要没有专门针对该法的终止命令,它在形式上就依然有效。
但这场判决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形式上的结论,而在于高达勋爵那段超越条文的判词。
他首先肯定了治安官释放被告的决定,随后直指警方问题:不要以为有权就非用不可!
当时警方已形成一种习惯:无论因何截停车辆,一律要求查验身份证。追查失窃车辆、调查涉案嫌疑尚可理解,但如果只因停车稍久、或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动用战时法律,则毫无道理。
“这部法律是为国家安全而制定,并非用于管理日常琐事,”高达勋爵指出,“在和平时期如此滥用,只会将守法的公民逼成‘违法者’。”
更关键的是,英国向来以警民关系融洽为荣,但这种执法方式只会引发公众反感,当警察真正需要协助时,还有多少人愿意配合?
他甚至在判词中呼吁:今后遇到类似案件,除非警察能给出正当理由,否则治安官都应无条件释放被告。
其余两位法官也支持这一立场。这份判决,既维护了形式法治的框架,更捍卫了实质正义的内核。
它也成了压垮这部“超期服役”法律的最后一根稻草。

判决后不久,终止《全国登记法》的枢密院命令终于发布,这部因战争而生的法律,终于在和平年代体面退场。
伦敦特拉法加广场上,数千市民将身份证堆成小山,点火焚烧。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人们围着火光歌舞庆祝——这不是对法律的蔑视,而是社会对“非常状态结束”的集体确认,是对自由与合理法治的真诚欢呼。
这场争议留给我们的,从来不是“该不该出示身份证”的答案,而是一个跨越时代的法治命题:紧急权力一旦常态化,法律就可能从“保护社会的工具”,蜕变为“管理顺民的手段”。
形式合法,不等于实质正当;条文存续,不意味着立法初心仍在。

法治的精髓,不仅在于“执法者有没有权力”,更在于“该不该行使这份权力”。
法律应当记得自己为何而生,也应当知道何时退场。

如果只因惯性而“超期服役”,无视时代变迁与最初目的,那么它终将不再是自由的屏障,反而可能成为自由的威胁。

这,是任何时代都值得重温的法治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