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天意!”广东东莞,店主收到顾客退回来的裤子,看到吊牌完整,也没仔细检查,就把70多块钱的货款退给了对方。可没想到,他把裤子返给工厂后,工厂又把裤子退回来了,店主这才发现裤子明显被人穿过了,裤裆都是黄的。可他一摸口袋,却从里面掏出了100块钱。店主有些哭笑不得:这100元应该是顾客忘拿了,不是因脏留下的赔偿款。
- 这究竟是咋回事?
袁先生经营着一家网店,每日里忙忙碌碌的,处理订单、安排发货、处理售后,忙得不亦乐乎。
有一天,一位顾客联系袁先生,说买回去的裤子不合适,想要退货,袁先生向来秉持着顾客至上的原则,毫不犹豫地就同意了对方的要求。
顾客很快就把裤子寄了回来,袁先生收到包裹后,只是匆匆查看了裤子外观,见完好无损,吊牌也都在,便没再多想,直接把货款退给了对方。
随后,他将快递拆掉,把这条裤子和同一批要返给工厂的其他裤子放在了一起。可没想到,工厂却把其中的一条裤子退给了袁先生,说裤子弄脏了,影响二次销售,他们不能收。
袁先生这才想起检查裤子,将那条白色短裤翻过来一看,没想到裤裆竟然都被染黄了,对方明显是穿过了。
袁先生皱着眉头,顺手往裤子的口袋里一摸,没想到竟摸出了一张百元钞票。他愣了一下,随即反应过来,这肯定是顾客穿着裤子逛街后,退货时,不小心遗忘在口袋里的,并不是给自己的赔偿金。
由于无法确定裤子是哪一位顾客退给自己的,袁先生暂时没有找到失主。
针对此事,有网友表示,刚买的衣服试穿一下,不合适就不要再穿了,要保存好给人家退回去,穿几天再退太过份了,人家还要二次销售的,这样做法不妥,现在的生意不好做,商家也不容易。
有网友怒斥,有些买家属实恶心,就是粑粑腥一锅汤。
那么,袁先生是否可以这样做呢?他需要将这100元退还给失主吗?至于这100元现金,原则上是属于顾客的。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裤子的成本是70元,扣掉成本,其实袁先生退回30元给对方就可以了,只是他现在无法联系失主是谁。
这个买裤子的女士,看到这个情况,估计也不好意思去主动联系袁先生的,毕竟将裤子穿脏,再退给别人,多少有些不合适了。
不得不说,顾客千算万算也没算到这一出吧,本想占个小便宜,结果却大意了。正好这100块抵销赔付,就无需退回了。当然,此事说明一个道理,千万不可昧着良心贪图小便宜,做人做事更要本本分分,否则以小失大,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让人唏嘘!现在某些女生是怎么想的,买不起不买就行了,买了穿了再退,一点脸面都不要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