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医学院附二院副院长、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委员陈静瑜近日发表文章《我国器官捐献不容诋毁!》。
然后又分享了2025年他们团队一项赴云南取得供体肺源的经历,以及将经历总结汇报录了一小段短视频上传抖音,被一些人“恶意篡改,剪辑,并配以不实解读、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引发公众误解”的问题。
陈院长对此痛心疾首,从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关医护人员、接受人等角度痛斥了这种恶意篡改和剪辑行为,并且在文章最后表示:
“针对网上恶意评论,发布的不实内容,我会依法举报,让我们共同维护我国的器官捐献事业,我国的爱心器官捐献不容诋毁!”
文章标题和结尾都强调“不容诋毁!”,前后呼应。
除了微信公众号以外,陈院长还在微博上也发表了相关内容:
首先必须明确我非常同意陈院长的核心观点——我国器官捐献不容诋毁。
诋毁是违法行为,当然不可以,不要说器官捐献,诋毁什么都不行,这没有任何问题。
同时我相信陈院长也同意器官捐献问题是可以被讨论的——既然都是合法合规的事,正常讨论总是允许的吧,这也是有法律法规保障的,总不至于普通人不能说、不能讨论吧?
所谓正常讨论就是,基于事实、官方信息和法律法规以及权威人士观点,采用逻辑分析论述,客观理性、就事论事,不带情绪。
而且陈院长在自媒体平台公开发布相关内容、放出各种评论,说明也是允许普通人讨论的。这能打消疑虑和不了解造成的误解,有助于去伪存真,也是“共同维护我国的器官捐献事业”的具体体现之一;不能说、不能讨论、屏蔽信息,或者将正常讨论扩大化为诋毁,会愈发引发怀疑和不信任,这反而不利于器官捐献事业,这个道理显而易见。
那么我就对此稍微谈一下个人看法,民众可能会存在疑惑的地方。
第一就是脑死亡问题。
陈院长在文章中表示:“2015年1月1日脑死亡爱心器官捐献作为我国唯一的器官来源……”。
作为我国爱心器官捐献的唯一来源——脑死亡,在2024年《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施行之后,官方和权威人士就讨论过这个问题,并发布在新华网上。
但由于“脑死亡”更多是在医学层面形成规范标准、在法律层面尚存空白,也让器官捐献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中华医学会泌尿外科学分会肾移植学组委员杨顺良撰文指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中未定义死亡,且回避了“是否承认脑死亡”这一关键性问题,器官捐献工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或损害捐献者权益的情况。有律师认为,医院掌握着医疗认定的技术,一般人无法获知具体情况,也难起到监督作用。
《器官捐献移植体系亟待完善》,新华网,2024
有移植专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一方面要求依法判定,而脑死亡尚未立法,目前所有的判定都是依据行业标准和规范,目前只能确定判定脑死亡并不违法,但没有法律依据。”
有业界人士称,如果不对“脑死亡”立法,医生们就一直游弋在法律的底线和伦理道德的禁忌之间,公众就会怀疑动机。
《器官捐献移植体系亟待完善》,新华网,2024
脑死亡尚未立法,判别依据的是行业标准和规范。那么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以及对行业标准和规范有解释权的人,就有实质性权力来决定什么叫“脑死亡”,这个理解对吗?
第二是信息追溯问题。
《我国器官捐献不容诋毁!》中表示:“该器官的分配完全遵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国家分配系统自动匹配完成,所有信息与流程均具备完整备案,可追溯核查。”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又根据某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解释:
“捐献者与接受者双方基本信息都将严格保密,医护人员不会透露双方的姓名或个人资料”
那么文章中所说的“可追溯核查”也只限于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即使器官捐献者的家属也并不具有追溯核查接收者姓名住址等关键信息的权利。
即使官方媒体机构也只可以依申请获取相对边缘的信息,而且申请是否予以批准也不确定。
当然普通民众更没有资格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保密程度很高。
第三就是协调员问题。
根据新华网报道,器官捐献协调员,有一部分是志愿者,有的还是兼职的,为医疗机构的正式或聘用人员。
从《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来看,申请条件比较简单,监管并不苛刻,也没有很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外根据新华网报道,“协调员在协调的实际操作中,情况有时非常微妙。”
而分配问题,由于我不了解其中机制,文章中也没有提,我就不说了。
但仅就上面三个问题,对普通人来说都是巨大的信息鸿沟,再加上医学本身专业度极高,无法了解其中的机制和细节,因此存在疑惑、不解是难免的。
民众不是不愿意相信如陈院长和其团队的医德,而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和监管是更为基础的保障,目前这些尚不能说很完善。如果仅靠医德,难保其它一些医生和团队不会在利益和诱惑面前道德沦丧,从而引发对该领域的整体信任危机。
毕竟器官移植存在巨大的供需缺口,利益极大,这是事实。
而且,这是生死攸关的大事。
此外该领域监管涉及卫健委、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公安等多个部门,跨机构、跨地区监管,协同难度大。
这就是该领域的矛盾所在——从医学、伦理学来说,确实应该保护隐私,但是从权力监督角度来说,又应该公开透明,避免灰色地带和可能的漏洞、盲区不被监管到。孰轻孰重,可能随不同的时代和情况会有所不同,但尊重知情权和接受监督,是法治和文明社会的标志。
因此如何堵住可能的漏洞、让监管没有死角和盲区,进而让民众理解并增强信任,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平衡好监管透明度与个人隐私问题,是非常不容易的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民众如果不信任首先就会少了捐献来源,这对器官捐献事业的破坏才是最直接的。在陈院长文章评论区也有“资深协调员”表达了类似观点:
我虽然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但只也是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基于权威、官方信息正常讨论,同时很感谢陈院长的权威发声,感谢他敢于公开、直面民众关切问题,让普通人能够看到器官移植当中的一些事实与观点,拨开了一些对普通人来说的迷雾、逐渐了解这个领域,意义非常重大。
比如文章中贴出了所述事件对应的《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这个东西一般人接触不到,非常长见识,也很有启发。完整内容请各位移步到原文中查看,我就不全部贴出来了。
总的来说这是一篇很好的文章,非常值得大家学习、理解和领悟。至于能理解和领悟到什么程度,那就是个人修为和命运了,祝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