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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大理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近期,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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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深入排查与周密部署,执法人员在确认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履行调查取证、联合认定、责令整改、限期拆除等法定程序。针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为维护法律权威,防止违法状态持续,依法对24处违法建筑进行了集中拆除,共拆除违法建筑面积约1125.92平方米。
在此期间,依法行政处罚违法建设行为36起,对26处在建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实施查封,并对案涉的5辆水泥罐车、吊车及70余件电焊机、切割机等施工工具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效管控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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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加强违法建设管控,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城市形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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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罗秋爽 向红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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