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知名媒体人刘虎及其助手巫英蛟被成都警方跨省抓捕一案,最近引发社会热议,也引发了公众对监督公职人员被打击报复的极大担忧。
知名律师王飞从法律层面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关于案件管辖。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遵循犯罪地管辖原则,众所周知,刘虎、巫英蛟常居于重庆,与成都相关的,可能就是前段时间发布的文章《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反映了四川浦江县县委书记的问题,是一篇监督性质的文章。即便因此涉案,也应该由文章的发布地重庆管辖,而非成都管辖,因本案明眼人都知道,诬告陷罪涉及的对象是成都的一个县委书记,那么由成都警方立案、出面抓人,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在此情形下,成都方面应当避嫌。正确的做法是,如果该县委书记认为自己被诬告陷害,可以到重庆去报案,由重庆警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的《警情通报》中显示本案是“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更是令人难以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定管辖通常用于“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而本案的管辖是明确的,也不存在争议。如果是文章引起的诬告陷害,管辖地应该是文章发布地,被害人所在地不宜管辖。我们曾经办理一个因信访引发的诬告陷害案,本已起诉至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经我们提出,之后就改变管辖到了异地,最终不起诉。
二、先查被监督的县委书记还是先查刘虎等二人。
诬告陷害罪是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那么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属于故意捏造是应当先行解决的问题,在该前置性问题未查清之前,直接立诬告陷害案并抓人,未免操之过急,平添社会质疑。公职人员违法,其危害性远超个人,被监督的公职人员的问题都还没查清,就直接把反映问题的抓了,指控其诬告陷害,是说不过去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关于非法经营。
前已述及,刘虎等二人常居重庆,平时主要活动地不在成都,即便涉嫌非法经营,恐怕也跟成都关联不大,成都警方能否依此长臂管辖,值得商榷。
综上,刘虎以敢于直言、勇于监督公职人员著称,当今社会难能可贵,其此次被抓,所引发的不仅是对其二人命运的关注,更是对公民监督权还敢不敢行使、能不能行使的担忧,这显然关乎重大公共利益。“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只有一种声音”“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公民言论自由、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由宪法保障,是净化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根基,不可轻易动摇和触碰。
作者:王飞,刑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