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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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债务人明知自己负有债务未清偿,却故意将名下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如无偿赠与、低价出售),妄图通过这种方式掏空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那么,明知有负债还转移房产地,债权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严某诉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中明确:
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具体到本案中:
第一,虽然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与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为有偿转让,购房款为127.46万元。但基于王某甲与王某丙之间的亲属关系,王某丙作为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时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且转让登记至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系住宅房,被告王某甲与王某乙依法应当提供购房款已经实际交付的证据,但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足以认定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与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交易行为系合理有偿转让。
第二,在(2021)鲁0682民初5465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经查被告某石油公司、王某甲作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执行案件,缺乏偿付能力,故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与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在客观上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第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虽然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与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登记涉案房屋的时间是2020年10月26日,2021年8月12日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该房屋即已登记在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但不能以此推定原告在此时已明知该房产系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事实。(2021)鲁0682民初5465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6月16日生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申请进行网上立案,故原告主张其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房产转让行为,并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合情合理,予以采信。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明知负债而将房产转移至他人名下,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如不能证明系合理有偿转让的,法院将予以支持。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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