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明星金晨交通事故后逃逸事件有新进展。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消息,1月30日,绍兴柯桥交警对该事件作出行政处罚,金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决定给予其罚款1500元,并判定其不构成犯罪。
此前,绍兴交警1月30日发布警情通报:金某驾车为避让犬只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内3人轻微受伤,驾驶车辆、道路路牌、村居围墙受损。事故发生后,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在刘某祎的陪同下打车前往上海一医院检查住院,徐某青谎称系驾驶员,不存在骗保。
对于事件中相关处罚为何如此认定,记者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和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
赵良善认为,金晨此次行为被判定“尚不构成犯罪”,核心是未达《刑法》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且无其他涉刑情形。《刑法》第13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需“致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通常指无能力赔偿数额超30万元),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就本案而言,官方认定为单方事故,仅致轻微伤,财产损失有限,未达“重大事故”标准,不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
另从逃逸入罪规则看,赵良善认为,尽管司法解释中“逃逸”作为入罪情节,但以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构成(如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全责或主责)为前提,本案不满足此前提,逃逸不单独入刑。
赵良善解释,金晨无其他涉刑情形。其一,无骗保事实。警方与保险公司均确认未实际理赔,排除保险诈骗罪可能。其二,顶包未涉刑。助理“顶包”属提供虚假证言的行政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包庇罪等刑事犯罪。其三,主观目的不符。金晨因伤就医且有同伴处置,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不符合刑事层面“逃逸”的主观要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重大事故,例如致人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人员仅轻微伤,无重伤死亡,财产损失未达重大程度,且金晨没有申请保险理赔,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金晨没有当场以自己的名义报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金晨仅需承担行政处罚。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张寻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