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消息显示,西安套路贷团伙首要分子李彬及其核心成员、中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在获知司法机关即将启动对涉案非法行为的系统性追责程序后,预谋并实施了跨境逃匿。
目前二人均藏匿于柬埔寨境内。
该团伙长期以“假股东”“假转让”“假决议”等手段,通过有组织、有步骤的协同运作骗取企业股权,将陕西宏润集团拖入深渊。
其二人逃匿行为,基于对司法程序节点的精准预判——李彬于陕西省检察院正式提起抗诉后、陕西省高院尚未作出裁定前即已出境;陈涛则在获悉高院拟作出不利裁定的内部意向后,选择迅速逃离——此人系宏润集团股权侵占关键参与者之一。
2025年年底和2026年年初,陕西高院以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这一形式,罕见地同步作出两份具有“改判预告”性质的裁定:
一份指令西安中院对“王坚以75%股权发起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案”进行再审;
另一份提审后发回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18%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解除纠纷案”重新审理。
这两份裁定直指宏润集团与王坚及中厦公司两起关键股权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
其一,在王坚以“75%股权”身份发起临时股东会不成立案中,一审认定决议不成立,二审却予以撤销;
其二,在18%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解除纠纷案中,一审判决解除协议,二审同样推翻原判。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陕西高院作出关键性纠偏裁定。两份裁定均明确否定原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实质性剥离了非法股权转移的“民事合同外衣”,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资本套路彻底清算的决心和态度。
李彬、陈涛的潜逃行为发生于裁定正式下达前,但内部决策信息已传导至涉案人员。裁定的迅速出台,印证了司法系统对案件异常的敏锐洞察与果断干预。
这一“逃—纠”序列,并非偶然巧合,而是司法高压下犯罪链条崩解的典型征兆。
此次裁定超越了一般发回重审的范畴,经最高规格审委会介入,其审查方向直指(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所确立的“让与担保”本质,将彻底否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该案件已从民事争议,升维为对西安套路贷团伙的司法清算前奏。
该团伙通过非法侵占宏润地产93%股权,导致“国际幸福城”项目停滞十余年,2042户购房者至今无法收房。
此次裁定将为股权和资产回转、烂尾项目重启打开法律通道,是司法回应民生关切的标志性节点。
陕西高院作出的两份民事裁定,虽在程序上属于民事范畴,但通过审判委员会集体决议的权威方式予以认定,实际上释放出强烈的司法纠偏信号,对“假股东”“假转让”“假决议”等虚假法律行为的效力给予实质性否定,进而动摇甚至瓦解了原审判决赖以成立的基础逻辑。
这种高层级的程序安排,赋予了裁定超出一般个案的权威性和示范效应,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导致改判——绝非“可能改判”的模糊地带,而是指向“必须改判”的确定性结果。
上述“三假”行为环环相扣,每一个环节均构成刑事立案的坚实证据,共同编织出一张多项犯罪的共犯大网。
2025年4月,该团伙另一骨干成员竺尧江,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庭审中当庭供述,李彬通过伪造股权交易、虚构资金流向等手段,系统性实施对外融资诈骗。
庭审披露的信息显示,该团伙非法控制宏润地产93%股权后,以城中村改造项目“国际幸福城”为幌子,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约2.9亿元,涉及1000余名投资人。
上述集资款中,1.3亿元被用于向李彬控制的“恒泰明基公司”支付虚假股权转让款,余款则用于支付高息返利、团伙分赃及行贿,无一分一毫投入“国际幸福城”项目开发。
该项目自2012年起烂尾,导致2042户购房者十余年无法收房,形成巨大民生“黑洞”。
该团伙的每一项“假”行为均非孤立瑕疵,而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工具,足以支撑刑事立案与追诉。
陕西高院的两份民事裁定虽未直接改判原审判决,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宣告了原审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失效,其核心目的在于借助重审、再审程序精准厘清案件争议焦点,为后续司法程序奠定坚实基础。
此类纠错虽属民事司法范畴,却为刑事追责预留了关键的法律空间。
一旦后续民事判决彻底否定“股权受让人”的合法身份,相关融资、集资及资产处置行为将丧失法律基础,进而直接触发《刑法》关于合同欺诈、虚假诉讼、集资诈骗、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体系借此构建起一条从民事确权到刑事定性的转化路径,系统性地解构“资本套路”。任何试图以民事诉讼掩盖犯罪的行为,均可能被反向锁定为犯罪证据——当民事判决否定行为合法性时,刑事立案标准自动激活。
陕西高院两裁定的下达,与李彬等人的潜逃行为形成紧密关联。当法律追责的链条全面收紧、层层深入,涉案人员的“安全空间”已被彻底挤压至零,直接触发团伙核心成员的恐慌性外逃。其潜逃行为本身,便是对司法权威的间接且无奈的承认。
这清晰地表明,该团伙成员对司法程序即将转向刑事追责的严峻态势,有着明确且清醒的预判。外逃行为已然构成对司法纠错效力的实际认罪。
他们选择逃往柬埔寨,不仅因该国与中国之间缺乏引渡条约,更因该地已成为中国涉金融犯罪分子的“避风港”,是他们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理想”选择。
然而,潜逃绝非“脱罪”的捷径,而是对法律威慑力的终极回应,是他们在法律铁幕下最后的挣扎。
当民事程序已彻底撕开其“合法占有”的伪装面具,刑事追责的重锤势必落下,逃亡成为他们唯一的、也是最后的无奈选择。
这恰恰证明:司法纠错绝非终点,而是刑事追责的序章。
根据中国法律和近年来的实践,即使缺乏双边引渡条约,中国仍可通过其他形式的国际执法合作,将犯罪嫌疑人从柬埔寨抓捕回国。
当民事程序完成“证据固定”的使命,为刑事追责奠定了坚实基础时,刑事利剑的出鞘便水到渠成,势不可挡。
不难想象,该团伙其他成员,以及曾经与该团伙沆瀣一气、共同实施霸财、抗法、乱政等恶劣行径的大大小小“保护伞”,注定无法像普通人一样,悠然自得地度过这个年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