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京城返家过年的那天,虎蛟被羁,我写过《》等文章,均被删得尸骨无存,抖音还被禁播七天。眼看就是传统的除夕了,没想到柳暗花明,他们二人于昨日获保。
消息一出,朋友圈尽是欣慰,认为是舆论助推,法治的胜利。还有人撰文,说某虎以前是三百多天获释,这次是十二天,是巨大的进步。可是,在我看来,如今结果是这个案件本身的硬伤所致,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他们绝无取保的可能性,什么“本人申请”都是借口!熟悉刑事程序的人都应该清楚,若某公某检不想给你取保,你申请也没用。
那么这个案件的硬伤在哪?我曾在《》中提过: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得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并未告发,而是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即使构罪也是诽谤罪,而诽谤罪是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有可能公诉。
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要有经营行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的广泛市场交易活动,而且这种经营行为必须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有过判例认为收钱删帖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并没有说写文章收稿费属于非法经营,何况这种行为既没有针对不特定消费者,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罪是轻罪,属于基层公安机关管辖的,原则上还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即重庆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依然还是重庆的公安机关管辖,怎么会由成都地区的公安机关管辖呢?
至今我的观点不变,抛开实体问题不说,这个案件是 无权指定的蓉城公安局把案件指定给了无权管辖的锦江区公安分局。具体的理由我就不展开说了,在被删的文章里写得很详细了。即使指定管辖, 重庆和蓉城两地的共同上级机关,应该是公安部,也应该是公安部指定。
就在虎蛟出来的前两天,我在蓉城的一位当事人朋友还被本案的办案机关传唤了六个小时,询问关于虎蛟写文章的问题。对此,我不以为然,建议当事人如实相告,因为文中所写皆为事实。自媒体通过调查写文章,只要实事求是,就无可厚非,至于稿费,也是自愿打赏,与官媒的有偿新闻完全不同。在我所知的案例中,虎蛟二人对素材的把关还是很谨慎的。
有人说,蓉城有关部门发布的《通报》,说明了报道部分不实。必须看到通报证实,商人王某某确因蒲江县当地的招商引资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投资协议,蒲江县有关部门在项目招引中存在工作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时任蒲江县商务和物流局局长李某,不仅在招商中程序把关不严,还存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吃请的行为,已因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蒲江县公安局原政委彭某某向王某某借用钱款30万元的事实也是真实存在。至于所谓的“不实信息”,并非虎蛟捏造,而是引述自当事人王某某。这种情形在新闻报道中很常见,即便构成侵权,也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正当性何在?
我也毫不讳言十余年前曾撰文批评过某虎,那是基于对坚持真相的底线思维,对事不对人,基本观点没有错。后来,我们相逢一笑泯恩仇。若让我去做笔录,我也会毫不讳言,我曾在2025年6月27日赴重庆请虎蛟二人喝酒,光明磊落,坦坦荡荡。至于虎蛟和当事人之间怎么谈的,我不参与,也不知情,而且我也从不经手或者接触钱。
我更毫不讳言曾感谢某虎,他是一个有大义的人。比如兰州的某涉黑案,当事人都是家庭贫困的农民工,连律师费都拿不出来,但因为冤得离谱,汇集了很多全国知名刑辩大咖,而且我们很多律师都是法律援助的。去年我请某虎出手撰写文章,他没有推脱,也没有收费,就这一点,我就敬他。那个案件现在改成涉恶,年后欢迎大家围观。
某虎其实是保留着最初做新闻调查记者时的理想的,只是现实过于逼仄,他退出体制创业,也是无奈之举。细数这些年虎蛟撰写的调查报道,很多都触及刑事案件的幽暗,权力的傲慢与偏见,当事人的喊冤,以及民生之艰辛。我们团队至少有十个以上的案件获得过虎蛟的文章支持,这类文章得罪有司是必然的,所以必须依靠绝对的自律,才能坚守事实的洁癖与自媒体的道德底线,才能确保安全。
曾看过一则视频,讲爱泼斯坦案的一位调查记者如何坚持发掘真相,冒着巨大的风险撰写出一系列报道,震动朝野。而这样的调查记者,目前在中国的舆论环境下逐渐式微, 有的离职, 有的转型,有的苦苦支撑但受到打压,即使通过艰辛的调查写出了文章,能否刊发都是未知数。真正的调查记者,比真辩敢辩的刑辩律师还稀缺。某虎为了鼓励调查记者,自掏腰包设立民间的新闻奖,也让我佩服。
不管如何,能在除夕之前回家过年,是件好事。至于该案何去何从,年后再说吧。因为某虎此前的微信被禁了,我无法直接联系,有人能联系到,就代我问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