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通报烟花爆竹爆燃事故!2026年2月15日14时30分许,连云港东海县石榴街道东安村一村民在燃放烟花时操作失误。受大风天气影响,烟花倾倒后喷射的火焰引燃邻近烟花爆竹经营部内存储品,瞬间引发连锁爆燃!
因经营部选址紧邻居民区,储存量疑似超标且缺乏有效隔离措施,加剧爆炸威力。伤亡者中包含当时在店内选购烟花的群众。明火于16时许扑灭,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轻微灼伤,伤者送医后无生命危险。目前,涉事村民及经营部责任人已被控制。
1.燃放烟花村民或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前述案件中,燃放烟花操作不当的村民或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过失以类似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
要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危险方法”则要求行为人行为造成的危险与放火、决水等具有相当性,即造成的危险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高度盖然性、直接性和迅速蔓延性。
在前述案件中,行为人在大风天气时,在烟花经营部周围燃放烟花,引发烟花爆竹经营部爆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行为和结果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
要构成本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预见了但却轻信可以避免。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认识到在烟花经营部周围燃放烟花可能引燃经营部中的烟花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在前述案件中,应当认定燃放烟花的村民至少存在过失。
2.烟花经营部责任人或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另外,前述案件中,烟花经营部的责任人或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规定,本罪指的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要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首先要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次要发生严重后果。在前述案件中,烟花经营部选址紧邻居民区,储存量疑似超标且缺乏有效隔离措施,存在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损害结果有致人死亡、致人伤害以及导致经济损失的情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的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又或者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就满足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前述案件中,事故造成了8人死亡,已经达到了本罪的立案标准。
总的来说,新春佳节,烟花本是锦上添花之物,存放、燃放烟花爆竹务必注意安全,切勿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导致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