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通化公安机关根据《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持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管控,以严管严控态势,全链条打击储存、运输、燃放等相关违法行为。现将部分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春节期间,通化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市内某门市房违规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购买人曹某及司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春节期间,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柳河县域内为一家烟花爆竹销售公司储存库运送烟花爆竹时,朱某私自将车上悬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牌摘下,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柳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朱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三:
春节期间,赵某某在东昌区丽景人家一期广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其燃放时间在正常工作日午夜时间,属于禁燃时间,其行为对周围正常休息的居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东昌区公安分局环通派出所依据《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赵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四:
春节期间,孙某某在二道江主城区绿洲小区西门外侧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该区域属于禁燃区域,且车辆较多,建筑物密集,其行为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二道江区公安分局桃园派出所依据《通化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通化市公安局
2026年2月19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通化发布
编辑:刘怡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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