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是直通车
近日,福建一位老太太骑自行车拐弯时摔倒,两名路过的初中生骑电动车看见后,主动停车帮扶,却被交警判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后,老人称自己是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向两名学生的家属索赔22万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针对这起事故,拥有26年从警经历、曾任职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交警中队长,退休后执业7年的律师——江西安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东进行分析。
陈律师在仔细观看事故视频后指出,视频中涉及三方:一辆白色小轿车、一位骑自行车的老人,以及两名骑电动车的女孩。老人的骑行过程中有两次避让行为:第一次是为避让白色小轿车,第二次则是为避让两名女孩所骑的电动车,随后老人摔倒。
陈律师认为事故的处理认定应基于两个原则:
一是危险原则。 陈律师分析,第一次避让中,白色轿车与老人并无接触,且老人已完成避让并恢复正常骑行。第二次避让则是因为两名女孩所骑电动车从十字路口出现,挡住了老人的前行方向,老人若不左转避让便会发生碰撞。因此,造成危险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让,而是第二次避让。骑电动车的女孩与老人因避让而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危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当然,老人在此次险情中操作不当、避让失误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路权原则。 车辆与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女孩骑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基于路权原则,骑电动车的女孩在事发时负有三大义务:
- 观察义务:在进入十字路口时,应充分观察左右路况,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 减速义务:从视频看,女孩通过路口时未明显减速,这也是事故成因之一;
- 让行义务:根据“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则,当时骑电动车的女孩正在左转弯,而老人骑自行车为直行,因此女孩应让老人先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关于“转弯让直行”的条款主要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陈律师认为,这些条款明确了在不同路况下,转弯车辆对直行车辆的让行义务,旨在保障路口通行安全和秩序。这些,都要求骑行电动车的小女孩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在这起事故中,骑电动车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权规定及相关安全义务,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来源: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