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公序良俗”!常州一男子开店期间竟与店员发生不正当关系,还背着妻子多次向对方转账。妻子知晓后将二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二人转账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退回款项。(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2月24日,常州当地法院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网络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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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判决书显示,邹某与丈夫丁某于04年成婚,携手走过近20年。二人一直勤勤恳恳,在当地一菜市场经营熟食生意。虽不算大富大贵,但一家人生活倒也安稳。

2022年,丈夫丁某在市场结识女子小英,熟络后安排她到自家熟食店工作。店里生意繁忙,添个人手确实减轻了夫妻二人不少工作负担,所以邹某并未多想。

直到2024年,邹某才发现他们二人早有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丈夫丁某瞒着邹某多次向小英转账,累计达四五万之多。吵闹过后日子还得继续,邹某要求小英返还钱款,小英自然不肯。无奈之下,邹某将丈夫丁某和小英一同起诉至法院。

经一审、二审,法院结合小英与丁某的往来账目及小英的工作情况,判决小英偿还3.2万。

  • 小英明知丁某有妻有家庭,最终落得一无所有,图啥呢?

法律层面,本案中丈夫丁某与小英的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丁某在与邹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小英支出案涉款项,是为了追求并维系双方不正当关系,应认定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还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因此,常州一男子婚内与店员发生不正当关系,还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对方,法院认定该转账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判决款项全额返还,这一判决合情合法,彰显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与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

婚姻具有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努力所得,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男子为维系婚外情私自转账,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挑战社会公序良俗。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此类赠与行为无效,明确了法律对婚外不正当关系的否定态度,既守护了婚姻家庭的底线,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这一判决再次提醒大众,婚外情不仅违背道德,因之产生的财产赠与也不受法律保护,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实,类似案例已经屡见不鲜,提醒所有女生,一定要自重啊。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