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大事件

最高检: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具有阅卷权利

2025年12月,最高检与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2月27日上午,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在做客最高检厅长访谈时对《工作规定》进行了解读。

李峰介绍,从总的方面看,《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在现场阅卷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推动构建起了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

李峰指出,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两种方式,无论是对办案的检察院,还是律师注册地检察院,都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主动担当,让律师不用为了阅卷而专程跑到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从具体范围上讲,《工作规定》另一方面的亮点是对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

李峰表示,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二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三是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律师申请阅卷经人民法院同意的;四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以上四类案件情形,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此外,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适用《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李峰还谈到,为保障卷宗安全,严防泄密发生,影响正常办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定》同时明确坚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密案件的阅卷程序、阅卷方式提出更高要求:一是不适用线上阅卷;二是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三是人民检察院向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添加水印不得影响案卷内容的正常显示;四是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具有阅卷权利,只是保密义务相对较高,只要履行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李峰补充道。

今日新动态

1.上海市政府近日发布一组人事任免信息

濮韶华同志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命李波同志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陈昊同志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朱启高同志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朱启高同志的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所长职务。

任命朱启高同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免去芮文彪同志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

2.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蒋曙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蒋曙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蒋曙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在培训期间违规饮酒;组织观念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低价购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为其低价装修房屋;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对亲属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蒋曙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二十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蒋曙杰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上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3.上海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致3人死亡,官方通报详情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同意《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4”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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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4日,上海市崇明区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导致3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78万元。

经调查认定,上海崇明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4”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规进入存在高浓度氮气的有限空间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

经综合调查询问、现场勘验以及技术鉴定,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在对液罐惰化作业过程中,未将4号货舱的V6阀门完全关闭,导致氮气进入无需惰化的4号货舱,作业班组长未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违规安排班组人员进入4号货舱作业,发生缺氧窒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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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如下:

1.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阀门致使氮气进入不应进入的舱体。调查组对V6阀门状态检查及现场验证,V6阀在发生事故时处于13.3%的开度。事故调查组委托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根据惰化工艺参数,结合事发当时V6阀门实际开度进行仿真模拟计算,持续时间8小时后,4号货舱2.9米平台和6.1米平台处的氧气浓度约为8%。现场环境对人体有窒息死亡风险。

2.人员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班组长陈某林在安排组员进入4号货舱作业前,知道4号货舱为有限空间,进入需要办理审批,但未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也未进行通风、检测,先后进入有限空间。

3.人员吸入氮气窒息死亡。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3名死者进行尸表检验,均未见致命外伤痕迹;血液毒理分析亦排除毒物致死可能。1名参与现场救援的员工在吸入舱内气体后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给予相应的吸氧、补液等治疗后该员工当日恢复出院。

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落实,有限空间管理规定未执行,惰化作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2.惰化工艺安全管理不完善。企业相关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做好惰化作业安全交底,各部门及人员落实工艺要求分工不明确,安全巡查有漏洞,对关键阀门管理失效。

3.生产作业过程安全风险辨识不充分。企业对产品系泊试验存在的安全风险未从生产计划角度组织开展系统性辨识,生产与调试作业存在的交叉干涉风险管控存在漏洞,生产指挥与生产作业的信息联系不畅通,变更作业信息告知覆盖范围不全面。试航前脚手架余料清理检查确认不细致。

处理建议:

江南造船公司搭载部支持一作业区脚手三组班组长陈某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江南造船公司模块部甲二作业区现场管理人员范某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将二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聚焦热新闻

1.上海一女骑手遭21岁男顾客骚扰!警方通报:王某某已被拘留处罚

2月26日晚,上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2026年2月22日,闵行公安分局接一外卖送餐员报警,称遭顾客言语骚扰。经查,王某某(男,21岁)当日取餐后,通过外卖平台聊天功能向一女性外卖送餐员多次发送了骚扰信息。警方已依法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骚扰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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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发开往上海的顺风车!乘客车上排便后“失联”,车主愤怒报警!平台最新回应

2月24日,疑似某顺风车平台车主在社交平台发帖称,

近日有一男乘客在搭乘他的车辆时,在后排座位上排泄,还拒绝沟通,报警了对方也拒绝出面和调解。“感觉很气愤、很恶心,座套废了,内饰还要精洗除味。”

车主侯先生告诉记者,该乘客于22日16:35在邳州市上车,23日早上6:01到达目的地苏州吴中区某产业园。

侯先生说,乘客在苏州下车后,他继续前往上海。到达上海后,打开车辆后门,一股臭味扑面而来,才发现后座上有排泄物,车内的湿纸巾也被用了很多。“我才反应过来,他在车上奇怪的举动,是因为拉在裤子里了,排泄物从裤子渗到座位上,他自己偷偷用纸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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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座上的粪便污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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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侯先生介绍,男乘客年龄大约40多岁,“上车后,他一个人坐在了后排,因为春节堵车,全程开了11个小时,路上途经服务区时,我还问了他要不要去上厕所,他说不要。23日凌晨2点左右,车里隐隐约约出现异味,他还要求开窗透气,我问他是不是吐车上了,他否认。”

侯先生称,他于23日早上8时许,通过平台多次联系该乘客,但对方始终拒接电话,打第二通电话的时候,对方直接点确认完成订单。

侯先生称,他随后向苏州阳澄湖半岛派出所报警。民警联系上这名乘客,但对方拒绝调解。他还希望平台方能帮他联系到该名乘客,向他道歉,并赔偿坐垫和洗车费用。

随后不久,侯先生向记者表示,接到了平台客服来电,对方提供了补偿方案,“平台愿意补偿我坐垫和洗车费用,共519元,还限制了涉事乘客的发单资质,对这个处理方案,我还是比较满意的。”

来源 | @警民直通车-闵行、封面新闻、廉洁上海、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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