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了新郎曹某结婚庆典后,男子拓某又和另外两名朋友石某、王某去烧烤店吃饭并饮酒。当晚,回家后的拓某被妻子发现身体有异,120医务人员赶到后确认拓某死亡。经鉴定,拓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随后,拓某家人将曹某、石某、王某等告上法庭。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酌情认定曹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1%的赔偿责任,判其赔偿拓某家属13910.6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定,2024年7月6日晚,拓某、石某受邀参加曹某的婚宴。其间,拓某、石某和其他人被安排在同一桌,一桌人相互提议喝白酒。婚宴结束后,拓某与石某同行,并电话联系王某到某小区附近继续吃烧烤,王某点了六瓶啤酒,拓某少量饮用啤酒后先行回家。当晚,拓某在家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此外,2023年8月24日,拓某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其无心脏历史疾病及心脏基础病症。
判决书显示,王某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安心酒保(个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安心酒保(个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上述保险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多人聚餐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且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新郎曹某辩称,作为婚宴组织者提供酒水系合法社交行为,拓某饮酒系自主决定,无外力干预,婚宴组织者无特定保障义务。
王某辩称,拓某死亡原因虽然为心源性猝死,但是并无任何证据证实拓某生前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者即便能够证实其患有相应疾病,也不能证实拓某死亡与本次饮酒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石某辩称,在婚宴时和拓某在一桌,拓某约喝了四杯半白酒,其间没有明显劝酒行为、无罚酒,就是互相提议喝酒,看见拓某喝多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拓某在参加曹某婚宴时被安排与石某同桌,喝完白酒后,拓某与石某同行,并电话联系王某吃烧烤喝啤酒,回家后死亡,尽管其死后未进行尸检,但根据拓某喝酒及死亡时间的连续性,另考虑白酒啤酒混喝情形,可以认定拓某死亡与其在婚宴中饮酒及后续喝啤酒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有足够的认识。且本案中并没有强行敬酒、劝酒、罚酒等情形,拓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曹某作为婚宴活动的邀请人、组织者,应当负有一定的保障受邀宾客安全的义务,而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曹某作为新郎邀请拓某是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并没有强行敬酒、劝酒,但是作为邀请人应适当提醒、劝阻,法院酌情认定曹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1%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酌情认定石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5%的赔偿责任,王某对拓某的死亡承担3%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曹某赔偿拓某家属各项损失13910.6元,王某、石某此前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向拓某家属赔偿111284.9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 张莉